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观点地产   2010-09-06 11:25

  9月5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投资标的和方式。

  《办法》称,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其中,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除土地储备外的四种类型不动产,可以以债权方式全部五种类型不动产,可以以物权方式投资两种不动产。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的四种类型不动产,包括有:1、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4、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办法》指出,保险资金可以采用债权方式投资以下五种类型不动产:1、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4、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5、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办法》还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的两种类型不动产: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2、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此外,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监会表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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