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珠海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商业房产除外

观点地产   2011-08-07 15:37
核心提示:国务院批准对横琴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据新华网8月6日消息,国务院已于近日正式批复同意在广东珠海市横琴新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国务院批准对横琴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据了解,横琴新区面积106.46平方公里,位于珠海市南部,珠江口西侧,毗邻港澳。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把横琴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据悉,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广东省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横琴开发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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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优惠政策横琴横琴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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