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出现两个违约金条款 业主疑被欺骗状告绿地集团

都市女报 匡名梅   2012-05-28 13:50
核心提示:济南市民边女士购买了一套绿地新里卢浮公馆(论坛)商品房,开发商为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边女士决定单方解除购房合同,但开发商要求边女士缴纳的违约金两个月内由3%提至10%,她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对其提起诉讼。“在签合同的全过程中,销售代表没告诉我违约金的具体数目,只说:‘如果开发商催缴房款,就交上来一点,一般不会出现违约这件事。’那名销售代表没向我说明附加条款,我以为只有主条款,就签字了。”

  24日下午2点,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济南市民边女士购买了一套绿地新里卢浮公馆(论坛)商品房,开发商为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后来因信用卡欠交10元年费,银行拒绝其贷款要求。边女士于是决定单方解除购房合同,但开发商要求边女士缴纳的违约金两个月内由3%提至10%,她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对其提起诉讼。

  开发商变更违约金俩月提高7%

  2011年8月14日,在绿地新里卢浮公馆小区,56岁的边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106万元的房子,当天与开发商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边女士说,当天,她向开发商缴纳定金3000元,8月15日又缴纳9.7万元。“在签合同的全过程中,销售代表没告诉我违约金的具体数目,只说:‘如果开发商催缴房款,就交上来一点,一般不会出现违约这件事。’而且当时我签的合同里有主条款和附加条款,那名销售代表没向我说明附加条款,我以为只有主条款,就签字了。”

  边女士的购房合同是合订在一起的合同,分主条款和附加条款。主条款中的违约金为购房总额的3%,补充条款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因为原告违约要承担购房总额10%的违约金。

  后来,因边女士未能贷下款来,只得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2011年11月17日,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锦天城(论坛)事务所向边女士发出律师函,让边女士缴纳3%的违约金并解除购房合同。边女士说:“今年1月,我去开发商那里追讨剩余的近7万元时,对方告知违约金比例是10%,需要补交。两个月时间,违约金就提高7%。”

  未交信用卡年费失贷款资格

  边女士与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购房合同后便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告知,因她丈夫的一张信用卡没缴纳10元年费,造成不良记录,银行拒绝她的贷款申请。“那张卡没用过,是银行一推销卡的工作人员给的,一直不知道没交年费。没法贷款,我们才解除合同。”今年1月,边女士委托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修军,准备将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曹修军认为,开发商应告知边女士购房合同还有一个补充协议。“该购房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主条款后又添加附加条款,加重了原告违约赔偿。边女士贷款办不出的原因是其对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此合同不履行是基于原告配偶的不良信息,边女士并无主观过错,也是她所不能左右的,法律上应视为情势变更,并非基于主观过错导致违约。”曹修军还发现,开发商不光违约金上变戏法,盖章上也变戏法。“当时我们清楚地看到,购房合同上并未盖绿地公司的公章,我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现在开庭了,购房合同上面竟有他们公司的公章了。”边女士说。

  绿地代理律师称“一切按合同履行”

  上海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说,边女士签了该合同,就代表其本人认可该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边女士一直以“不识字”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且作为买房人一直强调是由另一人的银行信用问题导致不能贷款,他们怀疑其买房动机。“原告将贷款办不出归结为丈夫的不良信用记录,但买房子的是原告,应由原告贷款。原告没有工作,却承诺贷款,主观上属于恶意过错。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如果因为原告违约,可以完整引用补充条款附件规定的10%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10万多元,被告坚持按照合同执行,不同意调解。”绿地方面的代理律师说。

  是否格式合同为此案关键

  据悉,此案判决的关键在于购房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相矛盾的地方,合同订立方应对每个矛盾点给出合理解释,不能将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案件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及是否是格式合同,不方便做回答。”审判该案的相关人员说,《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任何一方购买大型商品,都属于双方共同资产,银行有理由调查其丈夫信用记录。银行贷款也要考虑风险性,原告的不良信息记录可能只是银行拒绝贷款原因的一部分,其职业、年龄都是银行评判贷款的标准。

 

{{num}} 全部展开
0

好文章,支持一下!

0

好文章,收藏起来!

文章关键词: 合同纠纷绿地集团绿地
本文转载来自:都市女报 匡名梅,不代表赢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赢商网,电话:020-37128209;邮箱:news@winshang.com
参与评论
未登录
你可能感兴趣
添加到收藏夹
×
×扫描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