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对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能拆除的,要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意见首先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定义。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其他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
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办法是,第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第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意见指出,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通知显示,该《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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