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 促进政府社会资本合作

昆明日报   2015-03-12 11:09
核心提示:为推动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进一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近日,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为推动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进一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效率,近日,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从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支持政策、强化运营监管等方面,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称PPP模式。PPP模式旨在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我省城镇化整体发展水平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建设主要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弊端已逐步显现,难以持续。庞大的经济建设资金需求,相对疲软的投融资能力,导致目前我省形成较大的政府性债务,亟须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

  《方案》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该模式将有效解决城镇化融资需求,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我省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PPP项目须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选择适宜的PPP模式,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可适当补贴,要求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PPP项目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考虑。

  各级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依法参股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融资等风险。政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社会资本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20年。

  项目的绩效目标、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将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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