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价值攀升 新《规定》拟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

深圳新闻网   2015-04-08 09:27
核心提示:深圳起草新《规定》,提高了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

  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由该委起草的《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发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规定》的出台,意在妥善解决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的土地和空间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共享机制。

  深圳于1992年和2004年进行两次土地转制,完成了全市土地国有化转制。虽然如此,仍面临着尴尬的处境:尽管在规划中已将原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但大量土地并没有完成相应的补偿返还手续,因此实质上依然属于村集体及股份公司所有。而随着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价值的不断提升,如何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地补偿,已经成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在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时,用了“紧迫性”一词。由于我市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又急剧增加,再加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复杂社会问题,必须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我市高度城市化背景下,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直接关系到原村民能否合理分享城市发展成果,也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鉴于此,出台《规定》,意在妥善解决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的土地和空间需求,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共享机制。

  《规定》强调“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辅,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规定严格限定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情形,强化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成区的建设及城市更新等问题的依法统筹处理。在坚持等价值补偿的基本原则下,对不同的土地安置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以期在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征地、收地补偿等相关问题。

  《规定》还对货币补偿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即针对土地安置无法落实的情形,规定原则上采取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另外,提高了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

  对于收地补偿问题,《规定》提出,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对于非商品性质的土地,补偿金额应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扣减相应的地价。

  名词

  解释

  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为推进深圳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

  收地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的行为,包括土地置换及货币补偿。

  旧改工业项目可配建保障房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徐强)市规划国土委近日公布《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修订草案。根据草案,城市更新中的工业类项目也可视情况配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开发用地的30%。

  近年来,随着城市重点区域、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需求与建设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情况,市规划国土委对《城市更新暂行规定》进行优化,对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地区范围进行调校。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拓宽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类型,增加了工业类城市更新项目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条款;二是统一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优化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配建比例核增、核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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