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滇池管理局就《滇池分级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举行听证,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将具体划定。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昆明市政府确定。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公布,是贯彻《条例》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滇池流域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是落实滇池流域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昆明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根据市政府安排,《方案》于2013年5月开始编制,同年10月底形成初步成果。之后,市政府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研究,并向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听取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供听证会的《方案》。
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编制本着保护优先、综合协调、尊重历史、统一标准的原则,对流域汇水单元、滇池四周视域、现状植被状况进行分析,界定了滇池面山界线;以相关城乡规划、滇池水体保护界桩、滇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主要依据,确定了环湖路并划分出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
环湖路和滇池一级保护区
禁止新、改、扩建建(构)筑物
《条例》规定,滇池一级保护区是指滇池水域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确定环湖路是滇池一级保护区划定的重要基础。《方案》将环湖路起止点确定为海埂公园西门,按顺时针方向,环湖路依次由湖滨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高海高速公路—草海滨湖路—观景路组成。
依据滇池水体保护界桩和确定的环湖路,《方案》划定的滇池一级保护区面积为324.85平方公里,占滇池流域面积的11%。与2002年修订的昆明市《滇池保护条例》划定的滇池水体保护区面积314.77平方公里相比,增加了10.08平方公里,增加了3.2%。
《条例》规定,滇池一级保护区禁止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项目、设施(含航运码头),报昆明市政府审批。
对于滇池一级保护区界线与水体保护界桩、环湖路的位置有三种情况:一是滇池一级保护区界线在环湖路以内,即水体保护界桩在环湖路内,且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后距离环湖路还较远,以水体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作为一级保护区界线。二是滇池一级保护区界线是环湖路的内缘线,即水体保护界桩在环湖路外;或者水体保护界桩虽在环湖路内,但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也在环湖路外,以环湖路的内缘线作为一级保护区界线。三是滇池一级保护区界线在环湖路以外,即水体保护界桩在环湖路外,且环湖路是滇池水体上的桥梁,仍以水体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作为一级保护区界线。
《规定》中明确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特定地块容积率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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