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全面放开城镇落户 到2020城镇化率力争达56%

沧州晚报 记者 吴光艳   2015-07-22 09:55
核心提示: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户籍政策将影响市民生活。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户籍政策将影响市民生活。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沧州市将进一步放宽市区及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沧州放开城镇户口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
  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
  (一)直系亲属投靠、离婚回原籍人员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落户。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原迁出地落户。
  “直系亲属”指夫妻、父母、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固定住所”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自建房,凭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取消农业、非农业之分
  在户籍管理方面,多项创新管理制度将实施。
  一是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
  二是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是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四是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沧州市市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这对渴望真正融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不过,农民似乎并没有因此而狂欢,相反,根据此前社科院调研报告,有9成农民不愿意变成市民。农民为何不愿城市化?农村户口到底有多大含金量呢?下表告诉你——农村户口越来越值钱!
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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