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云南安宁炼油项目被叫停 环保部开20万元罚单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尔德   2015-09-01 09:17

核心提示:日前,环保部公开了针对中石油云南石化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建设安宁1000万吨每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并罚款20万元。在该项目变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环保部再出重拳,叫停了中石油云南安宁炼油项目并开出罚单。

  日前,环保部公开了针对中石油云南石化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建设安宁1000万吨每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并罚款20万元。在该项目变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2年7月获环保部批复,2013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环保部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这意味着争议多年的云南安宁炼油项目尘埃落定。对此,包括从2013年就开始关注这一事件的自然之友在内的多家环保组织在8月29日发表公开信称,“我们欢迎和支持这样的决定,并呼吁以此作为起点,进一步追究云南安宁炼化项目的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风险,避免云南生态与社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中石油:不陈述不申辩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环保部依据《环保法》第61条和《环评法》第31条对中石油云南石化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

  《环评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环保部于6月18日告知中石油云南石化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该公司于6月28日书面表示不申请听证,不进行陈述、申辩。

  同时,环保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出,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保厅对中石油云南石化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请该公司于在 8月31 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给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保厅。

  已开始补办环评手续

  尽管环保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项目因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受到处罚,但并没有详细公布该项目建设内容到底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动。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发现,7月31日,环保部已经受理并公示了《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

  这意味着中石油云南石化公司已经开始补办环评手续,并详细披露了项目变动的具体内容。

  根据《环评报告书》,在加工规模上,与中缅原油管线一期输送能力相适应,将炼油加工能力从1000×104t/a 提高到1300×104t/a;在工艺装置上,云南炼油项目规模调整后,原油来源和性质不变。原环评批复的15 套生产装置中,渣油加氢脱硫、催化裂化等2套不变,取消1套聚丙烯装置,其他12套装置调整。新增1套延迟焦化装置。项目装置数量仍为15套。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这套12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环评报告书》称,加工催化油浆及由于原油加工量增加而新增的减压渣油,改善渣油加氢装置进料性质,提高原油加工适应性、提升重油平衡能力和增效能力,提高炼厂生产组织的灵活性。

  不过,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却认为,为了节约工程投资而新增在建的12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导致清洁生产工艺路线发生根本性改变,环境污染和人群健康风险大幅度增加。专家指出:“延迟焦化是重污染,这一装置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是之前设计的路线所没有的,比如说3,4-苯并芘,属于毒性物质,它的毒性比被‘妖魔化’的PX产品严重了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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