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房企云集的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昨天进行了闲置土地公示,据悉,该片区内共有12宗闲置土地,根据开发商和地块信息,基本可以确定此次涉及土地闲置的项目共有五个,分别是俊发·九夏云水、华夏御府、倚澜苑、尚福云都和西南海。各个地块闲置时间差异较大,各项目目前进度也各不相同,有项目至今未开工,例如尚福云都,也有此前停工的,例如西南海,甚至还涉及到一些目前正在正常施工项目。
闲置土地相关信息
12宗闲置土地涉5地产项目
度假区海埂片区周家社区的三宗土地停工时间4个月,开发商为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地块位置和开发商信息,可以判断这三宗土地属俊发·九夏云水项目。根据对照,土地证号为西(度假)国用(2013)第0046号的6.55亩商务金融用地为项目5号地块。而另外两宗土地,未与项目规划中给到的任何地块完全吻合,难以判断土地的具体位置。公开资料显示,除村民自建的3号地块外,九夏云水2013年3月开工,预计今年7月完工。根据此前云南房网的踩盘信息,九夏云水一期已于今年6月底交房,二期预计明年9月底交房,目前已封顶。
与九夏云水一样,目前还处正常运行状态的华夏御府也有一个地块被列入闲置土地范围,29.95亩商务金融用地闲置时间达3个月。根据此前了解到的信息,华夏御府项目将分三期进行开发建设,一期包含7幢洋房和1幢商业,二期规划为高端写字楼和洋房,三期为别墅。一期住宅部分已全景呈现,根据闲置土地属性,项目的商业部分应该还未建。
而度假区大渔片区的两宗土地已闲置两年(24个月),总面积达到169.08亩,开发商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这两宗土地属倚澜苑项目,该项目于去年10月底进行环评公示,今年4月完成规划审批,目前已经全面开工,环湖东路高端住宅又添新丁。
至于尚福云都,各方面资料均较少,根据项目此前的规划公示,用地面积为28.77亩,目前该地块完全闲置,也就是说,该项目并未动工。这宗位于度假区七公里大转盘的商务金融用地已闲置97个月之久,根据土地证号昆国用(2012)第00708号,基本可以判断开发商云南尚福云都投资有限公司拿地是在三年以前,拿地且规划公示完成后便再无动向。
最后五宗闲置土地属仁泽·西南海,这个总占地达2000亩的大型项目计划分为四期开发,一期此前已经交房,二期处认筹状态。但从去年年底起,西南海便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在公示中,这也是唯一一个闲置原因为“企业及政府原因”的项目。
如何处置引人关注
根据最新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共有6种处理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上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但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规定的方式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上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从此次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公示上来看,大多土地的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且并未给出处理办法。国务院最新印发的文件显示,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人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及时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人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根据上述两份文件,俊发·九夏云水、华夏御府和西南海的地块闲置时间均不满一年,暂不会涉及土地闲置费缴纳或收回,至于另外两个闲置超过两年的项目,倚澜苑已开工,具体处理方式不详,尚福云都至今无动向,恐怕会涉及土地的收回。
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今天,诸多房企陷入了资金困局,停工、闲置土地等现象渐渐成为一种常态。而相关部门对于闲置土地的及时清理,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闲置土地的处理结果将会如何,是否将会有部分土地被收回再入市,云南房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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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达到而未达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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