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015消费维权案例:购物如厕摔伤 商场不全有错

贵州商报 王迟   2016-03-15 09:27
核心提示:2015年1月20日中午,投诉人陈女士的父亲在白云区某家电商场准备购买微波炉时,上厕所出厕所门时不慎摔伤,消协经调查认为商场不全有错,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去商场购物,上厕所时不慎摔伤,商场对此该负全责吗?在贵阳市消协首次联合本地媒体发布的“贵阳市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中,消协对此处理意见认为:商场不全有过错。

  2015年1月20日中午,投诉人陈女士的父亲在白云区某家电商场准备购买微波炉时,上厕所出厕所门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初隆间骨折”,1月23日进行手术治疗,住院23天,共支付医疗费33701.16元。

  由于一年后还需再次手术取出钢钉,还要产生一定的费用。虽然医疗费大部分能医保解决,但是,护理等相关费用并无出处,消费者由此提出赔偿4万多元经济损失要求。但经营者认为消费者提出赔偿金额较大,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于2015年8月17日向白云区消协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消协经调查认为投诉情况属实,现场勘察显示,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厕所无防滑设施,虽然厕所内光线较强,但过道的灯已坏,光线较暗。门口还有16公分高的台阶,没有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此事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消费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经白云区消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6000元,消费者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点评:大型商场、超市作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其经营场所具有非封闭性、进入人员不特定性以及非消费人员亦可进入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而本案中的消费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将自己摔倒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商场。因此,消协调解其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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