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果产地官司接连败诉 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制晚报   2016-03-25 10:29
核心提示:花八块多买个“北京水蜜桃”,吃完起诉超市产地造假,获赔500元;花六块多买了个“法国红玫瑰苹果”,起诉产地造假,获赔500元;又花13块多买了个“进口”火龙果,吃掉后再起诉“进口”是虚假宣传,再次获赔500元。

  消费者多次购买不同水果以涉嫌虚假宣传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华润万家(需求面积:8000-15000平方米)生活超市的做法存在误导。

  珠海的一名消费者,近年来总是和当地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过不去”——

  他花八块多买个“北京水蜜桃”,吃完起诉超市产地造假,获赔500元;花六块多买了个“法国红玫瑰苹果”,起诉产地造假,获赔500元;又花13块多买了个“进口”火龙果,吃掉后再起诉“进口”是虚假宣传,再次获赔500元。

  在法庭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一方说了个让消费者和法官都不能接受的辩解意见:“法国苹果”也好、“新西兰苹果”也好,都只是“品名”,不是指涉案商品的实际产地。

  针对这一系列的“找茬型”维权案件,著名消费维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这种维权不但合理合法,而且说明消费者的能力在进步。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本意就是奖励维权者,这对超市也是公平的,因为超市理应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消费维权

  买“北京水蜜桃” 以产地农残为由诉超市

  2014年4月24日,珠海市民李先生从位于珠海的一家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买了一个“北京水蜜桃”。

  根据法院审理后查明的情况,“北京水蜜桃”超市标价每公斤59.6元,这个桃子重0.142公斤,售价8.46元。

  李先生买了桃子之后,把它吃掉了。但之后,他把当地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起诉到法院。

  李先生认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卖的水蜜桃,不是北京产的,既没有生产企业和产品合格证,也没有进货查验合格证,商品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值》的要求,因此认为超市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赔偿1000元。

  法庭上,李先生出示的证据包括:发票复印件、电脑购物小票,以及已经被他吃到肚子里的“北京水蜜桃”影印件。

  法庭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没有提供证据。但超市辩称,涉案的桃子属于散装果蔬,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故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产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超市还认为,涉案桃子是否有农药残留属于专业技术问题,显然不能通过目测等方法进行认定,李先生没有就涉案桃子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明显没有证据证明涉诉产品违反该标准。

  超市最后表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桃子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没给李先生造成实际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产地虚假宣传 判超市赔五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6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超市卖的“北京水蜜桃”,应当由生产企业自行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超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经过了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

  法院还认为,超市进货时没有严格履行查验手续,对涉案商品是否北京产的“水蜜桃”,无证据证明,属于虚假宣传,应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因此,李先生请求判令超市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李先生吃了桃子以后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其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消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一般为货款金额的三倍,但货款金额的三倍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2015年11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给李先生500元。

  其他案例

  超市售“法国苹果” 辩称指品名而非产地

  李先生不但为一个桃子打过官司,还为一只苹果起诉过。

  2014年11月19日,李先生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某门店买了一个“法国红玫瑰苹果”,苹果每公斤41.96元,他买的这个苹果售价6.38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产品价签未显示产地信息。

  法庭上,超市承认苹果是李先生从其门店买的,但辩解称,“法国红玫瑰苹果”只是“品名”,不是指涉案苹果的实际产地。但对于自己的辩解意见,超市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超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国红玫瑰苹果”只是品名,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超市在不是法国生产或进口的苹果上,贴上“法国红玫瑰苹果”的标签,这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苹果是法国生产或进口的苹果品种,其对此存在过错,应当依法赔偿。

  最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先生500元。

  李先生还为一个火龙果上过法庭。

  2015年4月23日,李先生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某门店买了个“进口红肉红龙果”(火龙果),花了13.94元。

  李先生吃掉水果后起诉了超市。他认为,他买的“进口红肉红龙果”既不是进口水果也不是国外品种的水果,而超市的广告宣称涉案商品是进口水果系虚假宣传。

  他阐述的理由是:他向超市查询涉案水果的来源信息时,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单,也无货物来源的真实有效凭证,且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14《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值》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2条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本案中,超市没有提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明,也没有海关签发的放行证明,但其经营场所广告宣称涉案商品是进口水果,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给李先生500元。

  华润超市多门店涉水果产地官司 接连败诉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类似的官司,李先生打了不止一起,而他选择的超市,都是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在珠海的各家门店。

  2014年8月10日、8月27日、8月29日和9月7日,李先生先后8次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的门店,买了3.184公斤“北京水蜜桃”,一共花了46.66元。

  他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超市。这些桃子李先生都没吃,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赔偿500元,并向李先生退款46.66元。

  2014年11月26日,李先生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某门店买了两个“新西兰苹果”,苹果每公斤27.6元,李先生一共花了10.27元。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商品的价签未显示产地信息。而超市在法庭上同样辩解称,“新西兰苹果”只是“品名”,不是指产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超市的做法误导消费者,判令其赔偿李先生500元。

  走访市场

  进口水果多为国产水果贴标 售价立马翻倍

  北京的一名水果商告诉记者,北京的进口水果,也有很多是造假的。

  “什么进口水果啊!市面上卖的很多进口水果都是国产水果贴标签的。”他说。

  他告诉记者,有些“进口水果”在产地就已经贴好了进口标签,有些是商贩自己买标签自己贴上。

  他说,自己贴标签的那种,都是商贩在水果集散地挑个头大、品相好的,经过冲洗、打蜡、加封包装,改造升级外观后,再贴上“进口水果”标签。经过这一套流程,售价立马翻倍。

  专家解读

  故意找茬花几块“挣”五百 维权合法合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本案是一个十分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消费者已不仅仅只关注产品质量问题,还把关注点放在了产品的细节上。“这说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越来越理性,也越来越懂得从哪些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进步。”他说。

  案件中,消费者花几块钱买个水果,吃掉以后再去起诉,花几块钱成本就能获赔500元,这是适当合理的维权吗?刘俊海认为,这样的维权完全合理合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本意就是奖励维权者,如果没有奖励效果,仅仅是填平消费者损失,就不会刺激消费者的维权。”刘俊海说。

  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六大作用,一是有效制裁失信者,二是慷慨奖励维权者,三是充分补偿受害者,四是有效警示全行业,五是教育全社会,六是可以充分慰藉公众心理。

  刘俊海认为,这对超市也是公平的。“从专业角度来说,超市应在购进商品时严格把关,也不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他认为,超市理应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超市如果所购进的水果没有产地证明,超市一方属于被蒙蔽,可以找上游的供货商另行主张赔偿。

  他表示,根据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标有产地的水果时,有权要求查看水果的产地证明,超市理应配合。

  刘俊海还提醒说,市民购买进口水果也可先向超市主张查看进口水果的相关凭证,再注意观察水果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进口厂商厂址、进口标识、产地、物流等相关信息,尽量购买和原产地时令相符的自然成熟的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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