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讼案一审未判决 万科指责小股东滥用诉权

观点地产   2016-12-13 10:18
核心提示:法院以原告仅申请合法诉权,并未给被告造成现实损害,不予准许万科对原告提出的12亿元诉讼担保金要求。

  12月12日,据智通财经网报道,小股东诉讼万科一案当天下午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并未当庭宣读判决。

  法院以原告仅申请合法诉权,并未给被告造成现实损害,不予准许万科对原告提出的12亿元诉讼担保金要求。

  此前,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张先生(持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这十二项决议主要关于深圳地铁注资万科。

  12月12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投资者提请诉讼的具体理由是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6·17董事会”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却简单地不负责地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一直存在争议的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

  而万科在知悉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其“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此,被告方万科曾在10月9日的庭前会议中提出三点口头答辩:一是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三是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12月12日庭审,双方律师的辩论焦点转移至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是否该辞职,以及张利平在意识到交易关联关系后未辞职而仅提出回避,是否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万科认为,根据万科《独立董事制度》,张利平申请回避具有合法事由,其回避程序不具有任何瑕疵。原告方认为,此前黑石集团已于万科达成三笔交易,且“6.17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即将达成更多交易,张利平作为黑石集团高管,仅提出回避而非辞职,事前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已违背万科公司章程,同时构成对广大万科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万科指出,两个小股东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涉嫌“滥用诉权”,若万科败诉,将会蒙受百亿级的损失。同时,万科附上了一组简单的收益/损失估算数据,要求两名投资者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以确保此次诉讼不是滥用诉权。

  为此,两名投资者选择在法律框架内提请法院驳回万科担保要求,诉讼继续进行。原告方律师郭捍东认为这是对法律赋予中小投资者诉讼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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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万科黑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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