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钟华为了至少价值10亿元的查封资产,来到潮汕人黄光裕组织的酒局。席间,此后晋升最高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让钟第二天去找自己下属帮忙办妥此事。几年以后,一位名为李薇的女人又对钟华说,能通过中石化集团总经理,从这家央企输出100亿现金买下这笔资产,条件是钟配合洗出其中三分之一。
地产商人钟华回忆的这一系列交易,围绕位于广州市中心区域的中诚广场展开。2002年前后,该项目被戏称为“中国第一烂尾楼”,其庞大的写字楼资产变现商机,进入了一个官商联盟的视野。“我进了‘潮汕帮’的套。”钟华对记者说。
现年55岁的钟华当时试图融入“圈子”。1993年,他名下的广州鹏城房产公司(下称鹏城公司)开始开发中诚广场项目,但1996年,中诚广场卷入债务纠纷,遭遇查封停工,钟华试图借上述涉及乡情、金钱和权势的圈子,兑现自己的前期投入。
2009年形势急转直下。多种信息可以佐证:此后上至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因中诚广场案受到刑事判决和违纪处理的司法人员多达71人。还另有多位高级官员如王华元、陈绍基等的落马也与此案有一定关联。钟华此后不断在京、粤之间往返申诉。
资产处置权至今已经历一轮“反刍”。2012年6月,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帮助钟其申诉材料递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回函称,申诉材料已转至广东省高院。“内部的消息是,材料又回到了当年做出执行决定的广州市中级法院”,钟华的代理律师张红艳说。目前尚无正式立案或证明材料送达的信息。
如今,中诚广场易名为中石化大厦,中石化系统买下了双子楼中的A座,余下部分还在艰难进行债权分配。众多购房人在等待司法执行。广州审判网2012年11月21日发布一则公告,又一名债权人得到解封的资产。
中诚广场的曲折历史,显示出司法执行利益场内,若缺少权力制衡,官员、商人、律师各色人自行其事的逻辑和复杂后果。有关人士称,至今最高法仍保留由纪检组、审监庭、执行局组成的“617专案组”,继续协调中诚广场执行事宜。
1、移案广东,避开关联执行
55岁的钟华祖籍湖南、生于广东、泰国国籍,他自称“中国炒卖房产的教父”,“在房产没盖起来之前搞预售、卖楼花,应该是我从美国最早带回来的,可是我没挣到钱”,钟华笑称。
这指的正是1993年8月8日动工的中诚广场。1996年,在美国过春节的钟华突然接到鹏城公司财务总监的电话,称海南省高级法院查封了中诚广场。起因是,海南三家房产公司欠下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6000多万债务。
这三家房产公司为海南华强房地产公司、海南琼山钟诚房地产公司和海南钟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钟克华。实际上,钟克华是钟华的堂哥,钟华递给记者的名片上的中文名为“钟德铧”,其泰国名字为KULPHAT.SA-NGA。
在海南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出现“钟华”和“鹏城公司”字样。正常情况下,因钟克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资产承担。海南高院相关通知书中称,海南三家公司“以鹏城公司名义”开发中诚广场。
但是,钟华始终认为自己是“案外人”,对中诚广场的查封并不合法。钟华称, “我与钟克华的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事实上,海南高院当时已经查封了我堂哥公司的财产,包括办公楼、6座公寓楼,以及21辆车”,钟华说,“只是时机不好,赶上了海南房地产泡沫崩盘,所以他们(法院)看上了广州的中诚广场。外界传言中诚广场因资金链断裂被执行,更属无稽之谈。”
在最高法院1997年3月一份裁定中,中诚广场被列为“中诚集团”的资产而遭查封。在钟华看来,这一名称模糊了中诚广场的产权,使其成为执行资产的一部分。海南高院则在1999年2月作出的一份查封中诚广场的裁定书中认为,中诚广场是钟克华控制的华强公司以鹏城公司名义开发的,因此将鹏城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裁定书影印件显示,内容仅有几百字,第一段提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鹏城公司财产要求,第二段写“查封被执行人以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位于……”。
钟华与政商高层交往紧密,为解封中诚广场,他自称找到“还是董必武秘书时就认识”的一位时任最高法院院长。对方告诉他,可以用法院内部的措施解决中诚广场问题,“但撤封不可能,一旦撤封,就成了病案”。不久之后,海南高院主管此案的执行局长和主管副院长不巧双双落马。
“法院内部的措施”,指的是移案,将海南高院的案子移到别的法院解决,两个法院都可不受病案考核之累。
1998年最高法启动移案工作。至2000年8月,多次协调无果后,其时最高院领导批示,为以示公正,协调会议地点选在与广东和海南没有任何牵扯的贵州省高级法院进行,并且不设时间期限,直到拿出结果为止。
协调一直持续了7天,8月27日,最终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钟华与海南中建六局约定,钟华分几次连本带息支付海南中建六局公司1.2亿元,在支付首期债务后,该公司可撤销冻结申请,钟华可到法院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下发了一份通知,将中诚广场执行案指定广州市中院负责。
广东省高院当时一份文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文件的授权,你院(广州市中院)应裁定解除全部对‘中诚广场’相关楼层的查封,并通知广州市房管局,今后凡涉及‘中诚广场’的纠纷,其他法院不得再行查封。其他法院需要财产保全或执行的,一律到你院进行债权登记,统一协调执行。”
由于停工多年,中诚广场一下子涌来了158家债主。
钟华如今坦陈,将案件移回广东,自己在政界司法界都做了工作。但此后解封依然没有进行。他希望旧相识杨贤才能提供帮助。
2、执行局长协调,借壳脱钩央企
潮汕人杨贤才“当上执行局长我还帮了忙”,钟华说。2001年下半年,杨贤才告诉钟华,强行给中诚广场解封不妥,介绍个老乡收购得了。钟华称,当时中诚广场已被查封停工多年,似乎只能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再“协调价格”买入相关资产。考虑到卖出的溢价,自己同意了这个退出方案。
杨贤才将潮汕同乡范骏业介绍给钟华。范是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骏鹏公司)董事长,全国青联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骏鹏公司初始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后增资至3800万,收购中诚广场前,公司只有一个项目,且未有收益。
范骏业需要换一个更高的运作平台。在杨贤才提示下,范看上了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贸国际”)。金贸国际注册资本1亿元,大股东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其前身为华策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中还包括中国国情研究会,但实际上,“金贸国际改制前的股东是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和国家经贸委”,钟华称。
金贸国际的办公地址就设在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祥麟。2002年后,国家部委原则上不再兴办企业,金贸公司的所有资产被剥离,范骏业花1000万买下了这个壳,但金贸国际的“央字号”身份,足以包装范骏业。
2002年10月,骏鹏公司、金贸国际与钟华签订了收购合同,前两者以9.24亿收购中诚广场16.5万平米楼盘,余下6.7万平米仍属于钟华,范骏业的两家公司负责整个中诚广场的装修。
钟华与范骏业口头达成的协议还包括,中诚广场未完的工程由钟华承包,范骏业再给钟华1个亿利润。
范骏业以9.24亿收购16.5万平米中诚广场,每平米均价为5600元,而早在1998年,海南省高级法院曾委托评估过中诚广场的商铺价格,当时的评估价为12000元/平方米,很明显,范骏业的收购价,低于当时的市场价。
钟华称其时他在中诚广场投入了约15亿成本,按照他与范骏业的文字协议和口头承诺,“并没有亏”,于是同意了这一收购。
但杨贤才协调下的如此收购方式明显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许因为这个原因,收购方案在最高法院卡壳,“从2001年底执行方案递到最高法院,直到2002年下半年也没有回音”,钟华称。
3、黄松有帮忙,收购方涉诈骗
这个时候,潮汕商人黄光裕出现,他介绍范骏业、钟华认识了同为潮汕人的最高法院民庭庭长黄松有。
2002年12月,黄松有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主管执行工作。在一次黄光裕组织的酒桌上,黄松有给钟华留下一个电话,让他第二天带着执行方案去最高法院找自己秘书,“他的秘书带我去见了执行局领导”,一段时间后,范骏业收购中诚广场的方案在最高法院通过。
但在黄松有案件的判决书中并未找到涉及“中诚广场”的字样。
收购最终没有达成。2004年范骏业因涉诈骗罪反而身陷囹圄。在一份没有落款的文字资料中,广州市中院要求“买方向法院提供并落实相应银行贷款资信证明,或者某一国内商业银行保证,依时为买受人支付收购款的承诺书”。
范骏业在口供中称,他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资产管理部开出了13亿贷款的承诺函,但因受到广州市政府的干扰未能实现。
按照收购合同,范骏业必须支付首笔收购款3.5亿。事后查明,3.5亿元中的1亿元是范骏业诈骗得来,范骏业联系了天津两家企业,虚构了购买钢材的交易,由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出具虚假的担保函,用票据贴现的方式在天津的金融机构骗取了近3亿元资金,其中的1亿元被范骏业用来收购中诚广场。
钟华提供的事件版本是,中石化同意借钱给范骏业,他称曾和范骏业,以及中石化财务总监一起吃饭,并得知中石化在天津开有账户,甚至曾和范骏业一起去过天津,但钟华称并不了解此后细节。
范骏业3.5亿收购款中的另外部分,来自于3家广东石油企业用于购买进口原油的货款,他将这2.5亿元货款从骏鹏公司账户划到了收购中诚广场专用账户。作为一家房产公司,骏鹏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业务范围中没有原油销售,而范骏业还亲口供述,从2002年开始到收购中诚广场,骏鹏公司没做过其他项目,也没有收益。
在范骏业的判决书中,同案被告人民生银行白云支行副行长凌敏则称,范骏业借了“广东石化”的钱。
4、“入了‘潮汕帮’的套”
2004年钟华再次看到收回中诚广场的希望。但最后,中诚广场处置却显得更加蹊跷。
一个事后被证实与陈同海有涉的神秘女人李薇曾找到他,“要借收购中诚广场做个假合同,按100亿从中石化出钱给我,但我只能实收70亿,另外30亿要我两年之内变成现金,她说给谁就给谁”。钟华对本报记者说。
2010年《财经》杂志报道则写了钟华所说的另一个版本,“李薇想买中诚广场,价钱开得高,很诱人,但前提是要帮她将80亿元资金洗白。”
钟拒绝李薇后,新的入场者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佳兆业集团),其董事长郭成同样也是潮汕人。2005年元旦过后,佳兆业集团开始接触钟华,希望能够收购中诚广场,钟华拒绝。直到现在,钟华仍称没有和范骏业之外的人签过收购协议。
佳兆业集团则承接了范骏业的“壳”。然后法院又试图将钟华的收购资格剔除。2005年10月17日,广州市中院下发(2001)穗中法执字第562号裁定,剔除了骏鹏公司的收购资格,批准金贸国际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裁定由来是2005年3月23日,鹏城公司与骏鹏公司、金贸国际签订了一份收购中诚广场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骏鹏公司退出,由金贸国际单独收购。协议上有钟华的签名和鹏城公司印章。
但钟华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份补充协议的存在,其代理律师、北京京轩律师事务所张红艳称,补充协议上鹏城公司的印章是假的。
不到两个月后,广州市中院又下发第562-1号裁定,撤销了上述裁定,但并不是采纳了钟华的意见。
新的裁定认为金贸国际不是广州本地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由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于是,收购资格被法院裁定给了金贸国际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广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金贸)。而此时,经过两轮股权转让,金贸国际已为佳兆业集团控制,广州金贸成了佳兆业集团子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隋彭生认为,广州金贸是中诚广场收购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经过合同双方的同意,则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新的第562-1号裁定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其中写明送达后立即生效,但钟华称他在2006年3月18日才收到,也就是说,他在收到之前,裁定可能已经生效了。
更蹊跷的是,收购资产数量也发生变化。钟华与范骏业签订的收购协议复印件显示,骏鹏公司与金贸国际收购的是16.5万平米的面积,余下6.7万平米仍属于鹏城公司,这部分房产已经签订预售合同,限定在中诚广场的B楼5-35层、47-49层。但广州市中院第562-1号裁定却将中诚广场项目整体过户给了广州金贸。
2006年,佳兆业集团控制的广州金贸将A楼整体卖给中石化。法院并未将保障鹏城公司和购房者的预售合同列入司法执行附加条件。
钟华此时意识到,自己可能入了潮汕帮的套,“潮汕帮出手大方,哪怕是个保安,都会打点个红包”。他自称曾亲见有人带着3000万人民币和200万美金到北京,并在两天内送完。他还称曾为范骏业打点关系放风,看见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着一只塑料袋和一箱香烟离开。
5、继续上书,“执行”仍未完结
2007年6月,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被双规,并于2009年7月因受贿罪获刑死缓,判决书中未涉及其职务行为和中诚广场案是否关联。
范骏业诈骗事发,佳兆业集团强力入主后。钟华开始向中纪委举报潮汕帮经济问题。2010年5月31日,原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长杨贤才被判无期徒刑,其判决书中认定,杨贤才接受佳兆业集团董事长郭成的请托,为金贸国际收购广州中诚广场提供帮助,后收受郭成港币100万元。佳兆业集团负责人行贿杨贤才一节,被写进了判决书。
钟华认为,中诚广场案打开了潮汕帮贪污窝案缺口,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广东省原政法委书记王华元等被认为与黄光裕案关系紧密的官员,也是在中诚广场案后陆续被查。
但经过十年之后,资产回转已经异常困难,钟华仍在不断投书全国人大。2009年9月,广州市中级法院将6.7万平米房产的归属定为“鹏城公司所有,登记在广州金贸名下”。6.7万平米已被钟华在查封前预售,购买的业主多达几十名,房产则分散在A楼和B楼。
因为广州金茂2007年已将A楼整体卖给中石化。此前购买A楼的小业主在等待10年后,要么退回房款,要么接受置换成B楼的房产。其中大多数A楼业主在换到B楼后,又抗议其室内面积发生缩水。
广州审判网上已公布若干批次的换房公告,2012年11月21日,又一户新的债权人完成了换房,历时10年之久的中诚广场的“执行”仍未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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