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重庆商社内退工作疑似违法侵权 引发职工维权

赢商网综合   2013-04-26 13:50
核心提示:据凯迪社区网友爆料,重庆商社集团在企业内退工作中疑存违法侵权行为,引发内退职工向总经理何谦请愿,恳请得到合理的解决和答复。目前还未有相关领导出面回应此事。赢商网重庆记者将追踪报道此事,敬请关注。

  据凯迪社区网友爆料,重庆商社集团在企业内退工作中疑存违法侵权行为,引发内退职工向总经理何谦请愿,恳请得到合理的解决和答复。目前还未有相关领导出面回应此事。赢商网重庆记者将追踪报道此事,敬请关注。

  据请愿书反映情况,内退职工态度坚决,希望集团废止“内退”协议、赔礼道歉、恢复岗位、清算和补偿损失。主要有四点吸引众人关注:

  一 望受尊重 复岗赔偿

  内退职工希望集团停止执行并废止《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提前离岗协议》,就无辜被下岗和企业的违法违约侵权行为表示赔礼道歉,根据内退人员意愿,有人愿意立即复岗的,应根据其特长安排适合岗位。全面清理和补足内退职工“被下岗”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理顺档案工资,拉通算账彻底清算补缴五险一金及补足所欠生活费)。增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内退职工名额,保障其合法权利。认真贯彻劳社部发〔1999〕8号文将违规办理的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 企业存违法违约侵权行为

  内退职工指出,企业在办理内退工作中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违反《劳动法》第四条、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文件等等,还违背了劳动部(劳部发[1994]259号)搞内退扩大化,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违背了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外,内退职工还列举了企业拿已废止执行3年的文件来忽悠欺骗其签订下岗协议的做法。

  三 企业违背承诺 造不和谐

  内退职工提到,企业当初承诺:内退的不影响正式退休后与同岗的在岗职工存在差距,所不同只是没有奖金,生活费拿工资的60%另外全额享受集团福利和生活补贴,每年进行同比例增长。但实际执行渐行渐远,搞差距扩大化,造成不和谐。

  内退职工还以集团处中流水平的商社化工举例,以数据证明:在收入方面,内退是在岗人员的7%,差距是14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方面,内退是在岗的4.5%,差距是22.2倍;养老金方面,单位缴纳内退是在岗的13.8%差距是 7.2倍;在如医保等其它三险方面,内退也是严重吃亏的。

  四 特定前提下保留协商或终止协议的权利

  内退职工表示,他们将就企业的态度和诚意,以商社与内退职工所签订的《提前离岗该协议》中第五项规定为前提,以就未尽事宜与商社协商,选择变更协议内容或者终止执行本协议。

  内退职工提出,若企业应最大限度地纠正在内退工作中侵害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拉通算账彻底清理,尽其所能,采取补救措施给于全额经济赔偿,补足经济利益。并听取受害者一方内退职工意见和建议前提条件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可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以根据不同情况找出大家均可接受的方案。

  凯迪社区网友闷声的鼓 于 2013/4/26 9:17:2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原帖如下:

  致重庆商社集团总经理何谦的请愿书

  我们是商社全体内退职工。就企业在内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其后的违约侵权行为,我们呼吁和向现任的商社集团领导反映和表达我们的诉求,并恳请得到合理的解决和答复。

  一、废止“内退”协议、赔礼道歉、恢复岗位、清算和补偿损失(包括五险一金及生活费):

  1、 停止执行并废止《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提前离岗协议》。

  2、 就我们被无辜下岗和企业的违法违约侵权行为表示赔礼道歉。

  3、 根据内退人员意愿,有人愿意立即复岗的,应根据其特长安排适合岗位。

  4、 全面清理和补足内退职工“被下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理顺档案工资,拉通算账彻底清算补缴五险一金及补足所欠生活费。)。

  5、 增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内退职工名额,保障其合法权利。

  6、 认真贯彻劳社部发〔1999〕8号文将违规办理的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 企业在办理内退中的违法违约侵权行为:

  1、 公然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 公然违反《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3、 公然违反了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文件,违规操作大搞超范围内退。即:该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10年前我们被内退下岗时我们均未主动提出申请,普遍年龄离正式退休远不止5年以内(75%在10年以上),就在其“不内退就待岗停发生活费”的 胁迫下签字被下岗。    

  4、 公然违背劳动部(劳部发[1994]259号)搞内退扩大化,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简称“内退”),剥夺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5、 公然违背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6、 商社与内退职工所签订的提前离岗该协议中第三项:待遇即生活费按重庆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劳动局劳险(1993)7号文的计算办法计算。而重府发(1993)10号和重庆市劳动局劳险(1993)7号文在2000年6月29日就已经废止执行(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政策规章的通知》渝府发[2000]25号、渝劳办发[2000]199号),上述二个文件均属于适用期已过的废止文件。而商社却拿已经废止执行3年的文件来忽悠欺骗我们签订下岗协议,这样在内容上既不合法又严重违规操作的协议还有何理由让该“内退协议”存在10年以上。

  三、 企业违背当初承诺扩大差距制造不和谐

  企业违背当初承诺:内退的不影响正式退休后与同岗的在岗职工存在差距。所不同的只是没有奖金,生活费拿工资的60%另外全额享受集团福利和生活补贴,每年进行同比例增长。而实际执行的是渐行渐远搞差距扩大化,制造不和谐。以集团处中流水平的商社化工为例:商社化工2012年124人,工资总收入1414万余、11.4万/人、9500元/人月、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665元/人月;养老金(单位按20%缴纳部分)1900元/人月;内退职工每人年总收入(包括全部福利津补贴)8088元/人年、674元/人月,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30元/人月(11年未调整),养老金单位按社平1549X40%X20%缴纳263.33元;以上数据显示:收入内退是在岗人员的7%,差距是14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内退是在岗的4.5%,差距是22.2倍,养老金单位缴纳内退是在岗的13.8%差距是 7.2倍,内退的在如医保等其它三险方面也是严重吃亏的。

  四、 在特定前提下保留协商或终止协议的权利

  根据商社与内退职工所签订的《提前离岗该协议》中第五项规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协商不成可终止执行本协议。由此我们也可就企业的态度和诚意,并以此为前提条件,以就未尽事宜与商社协商,选择变更协议内容或者终止执行本协议。    

  1、 如果企业应最大限度地纠正在内退工作中侵害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拉通算账彻底清理,尽其所能,采取补救措施给于全额经济赔偿,补足经济利益。只有在企业依法履行内退协议,对少交或未交的各项社会保险上进行补交,不能一次性补交的以后逐月补齐,差额部分依法规由企业负责,并对此公开说明。兑现当初承诺在生活费上应该与在岗职工挂钩(60%)每年进行同比例增长并且拉通算账赔偿补足。只有在认真听取受害者一方内退职工意见和建议前提条件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可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以根据不同情况找出大家均可接受的方案来。对原有内退协议依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新协议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最终达到合法,规范之目的。

  2、 我们的要求于情于理的合情、合理、合法,希望商社集团认真对待,停止继续侵权,依法履行协议。我们企盼真正的法制社会,我们呼唤公平和正义的回归。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内退职工代表

  曹军等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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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重庆商社商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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