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丹璐百货亏损2亿申请破产清算 欧洲城再变身

温州都市报 郑俊杰 黄云峰   2013-05-14 10:35
核心提示:一名熟悉丹璐百货发展情况的商业人士认为,丹璐百货是一个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当时这种商业模式在刚进入百货商场时代不久的温州,似乎有些超前了。

  昨天,记者从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5月10日,鹿城区法院就管理人申请终结温州丹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璐百货”)破产清算程序一案作出裁定,宣告丹璐百货破产。两年多前,丹璐百货因资不抵债,主动走上破产清算之路。

  亏损2亿元,主动破产清算

  成立于2006年1月10日的丹璐百货,注册资本2000万元,新疆丹璐实业有限公司占有股份68%,温州欧洲城(需求面积:28000-32000平方米)建设有限公司占有股份30%,部分自然人占有股份2%。

  “丹璐百货申请破产,主要是负债过多,亏损达2亿元左右。”温州欧洲城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丐算介绍,这几年,新疆丹璐实业有限公司共向丹璐百货投入了3000万元,其余的运转资金是向银行及温州本地企业借贷的。

  “我个人与欧洲城建设公司共借给丹璐百货数千万元。丹璐百货经营不善,主投资方撤离了,我为公司担保的贷款最终均是自己还上。”刘丐算昨天在电话中仍显气愤地说。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4月30日,温州丹璐百货有限公司负债7463万余元。由于丹璐百货的股东及债权清晰,2010年9月,丹璐百货主动开始破产清算。

  去年5月23日,身为股东的温州欧洲城建设有限公司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丹璐百货破产清算。当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同年9月28日,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今年4月11日,丹璐百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裁定丹璐百货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百货商场“水土不服”

  有港资背景的丹璐百货,从新疆起家,正当温州百货业步入快车道时,携资进入我市当时最为前卫、综合面积最大的物业欧洲城,开出百货商场。据了解,丹璐百货涉及的物业面积有7万平方米左右。

  丹璐百货开业后,曾红火了几个月,但温州人很快疏远了这个百货商场。有市民说,逛丹璐百货,时常出现绕不出来的情况,同时商场内的商品标价不低,但这些国际二三线品牌并不为温州人所熟知。

  一名熟悉丹璐百货发展情况的商业人士认为,丹璐百货是一个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当时这种商业模式在刚进入百货商场时代不久的温州,似乎有些超前了。

  丹璐百货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王女士则用“水土不服”四个字,归纳丹璐走向末路的原因。

  而在刘丐算看来,丹璐百货最终破产,主要是主投资方投入不足,没有考虑到百货商场需要守上三年才可能赢利。“主投资方投入首期资金后,就不愿再投入。”

  品牌特卖场亦遭冷遇

  丹璐百货在经营城市综合体模式失败后,也曾计划打造温州的奥特莱斯城,并邀请专门的商业运作方管理。可是,奥特莱斯商城开出后,光顾的温州人并不多。

  有市民分析,温州人不愿去欧洲城的奥特莱斯,主要是因为折扣的力度还不够大,大部分商品的折扣力度在5折以上。“我去欧洲城的奥特莱斯看过一次,太贵了,不如去上海、杭州的奥特莱斯买。”一市民说。

  丹璐百货的物业是从460多户业主租得的,由于物业收益较低,业主纷纷“反水”,将物业租赁给一些个体户,至少整体业态逐步变得混乱。很快,丹璐百货中心大楼的奥特莱斯逐步萎缩,裙楼的物业渐渐空置。

  欧洲城再次转身

  在丹璐百货启动破产清算后,2012年12月,这家百货商场的物业又被温州市欧洲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

  不过,此次经营方并未将这个大物业定位于百货商场,而是由餐饮带动其他商业。阿隆海鲜坊、东山海鲜等餐饮红店先后进驻欧洲城,带动了休闲娱乐领域的商家。欧洲城又变热了,形成了餐饮、休闲、娱乐、培训等四位一体的综合商圈。“肯德基、科斯塔咖啡等知名品牌均有意入驻,但是我们一时没有好的位置。”温州市欧洲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说,目前该公司租赁近7万平方米物业,出租率已高达90%。

  法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5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接受一档访谈节目采访时曾表示,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可分为司法重整、债务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方式。所谓破产清算,其实指的就是“倒闭”,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只在企业“无药可救”的情况下实施。

  企业和人一样,要经历生老病死的过程。企业破产,相当于企业生病了到医院看病。病治好了,就开个“出院证明”,企业重新回归社会;若医治无效,就开个“死亡证明”,企业退出市场。

  对企业来说,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就暂时不能追究债权。对投资人来说,通过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业债务,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极端方式躲债,也避免了暴力讨债事件的发生。

  对债权人而言,也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也是对债权的保护。假如企业出资人抽资出逃、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性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其赔偿甚至连带清偿责任。

  其实,破产不倒霉,也不是惩戒,而且恰恰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对于那些资不抵债陷入困境的企业来说,“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清零”

  对于丹璐百货主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大学商学院院长张一力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赞赏。主动申请破产,不仅有利于企业家今后的发展,也是对债权人的负责。当前,一些名存实亡的企业不愿走破产程序,主要是担心公众对他们的容忍度不够,影响企业家将来的发展。“企业经营不善,走破产之路,在国外是件很正常的事情。”

  张一力认为,工商、税务等部门最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建议相应部门出台政策,强制或鼓励资不抵债的企业“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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