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受让公司划拨用地 征迁后无法获得补偿款

人民法院网   2015-07-12 11:15

核心提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白热化,划拨土地上房产进入流通市场的现象层出不穷,随之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愈演愈烈。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白热化,划拨土地上房产进入流通市场的现象层出不穷,随之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愈演愈烈。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近年来受理了涉及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效力新类型的民事诉讼,这些新类型案件多数涉及房产买卖协议和租赁的效力问题。如何兼顾国家利益和买受人的正当需求?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又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房地产业的合理有序发展?这些由此衍生的问题,不仅给法院办案提出了新命题,而且为社会带来了新的警示与思考。

  个人受让公司划拨用地 征迁后无法获得补偿款

  1993年7月,益律公司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取得位于杏林区西环路东侧、联伟有限公司厂房西侧的划拨土地A(5228.258平方米),作为生产厂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二○四二年十二月十日止。

  2004年11月,益律公司为转让人(甲方)、沈某等人为受让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受让坐落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五号的房产,经营性土地面积4906平方米,建筑面积234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有偿划拨性质。双方还约定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以及若遇到政府征收拆迁,相关拆迁赔偿工作的处理以及赔偿金的归属等。

  协议签订后,沈某等人依约支付了转让款。随着厦门岛外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上述土地遇到政府征地拆迁,益律公司与相关征地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相关拆迁款,其中部分款项支付给沈某等人。沈某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益律公司应当返还全部的讼争土地及房屋的征地补偿款。益律公司不予认可,2014年5月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讼争《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讼争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有偿划拨方式取得,虽为有偿,但仍属划拨性质,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划拨土地流转的限制,防止国家利益受损。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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