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出台21条举措 全面保障全市复工复产

赢商网山东站   2020-02-26 10:32
核心提示: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全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

  随着疫情的慢慢平稳,全国各地已经开始有序复工。对于山东经济最发达的城市青岛而言,全面复工的迫在眉睫。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复生产的工作要求,2月21日深夜,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21条举措,以此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

  《意见》重点关注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在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扶持、落实援企稳岗保障措施、助力企业减负增效、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扶持,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指出,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要尽早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要求各级各部门靠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咨询和防疫物资保障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建筑业企业开工复产、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生产流通保障、餐饮业企业开展外卖及团餐业务、建设用地供给等方面,出台了个性化精准支持举措。

  《意见》中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纳税人,进行多方面援助,其中包括,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于企业员工的个人保障方面,《意见》也表示,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月至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个人来说,《意见》讲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同时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在金融支持方面,《意见》规定,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在土地管控方面,《意见》要求加大建设用地供给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意见》还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要求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间,各区、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的80%确定,具体房源和价格由区(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

  除了受疫情直接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外,农业、制造业、建筑业等各行各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在享受支持的范围之列。

  以下是《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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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复工复产应对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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