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其就与深圳市优瑞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福华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解除事项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告强调,鉴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终止“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超过60日,现为了尽快实现本司所预期的项目收益,本司依照2014年12月18日仲裁裁决的要求当“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要的配合,甚至阻碍确认工作的完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再寻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并追讨违约损失。
仲裁请求包括,裁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备忘录》,各方应终止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备忘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福华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全部报建资料原件、产权资料原件。
“裁决确认申请人有权没收被申请人支付的定金约1亿元,并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约1.041亿元。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据悉,上述事项为2014年12月18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深圳市优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思投资有限公司、高雷、郭建文申请的SHENDX2014016号案件裁决。
彼时,裁决结果如下:双方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驳回各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反请求。仲裁庭建议当事人双方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完成第一申请人作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工作。
“而在此60日期间,双方应按照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提供必要的相互配合工作。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要的配合,甚至阻碍确认工作的完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再寻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世纪星源也在公告中提到事件的后续发展,于2015年1月26日,对方正式书面来函,要求变更《合作开发协议》的履约主体。因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该等要求属于合同重大变更事项,本司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合同重大变更的决策程序。
“但对方来函却要求变更履约主体,又要求修改合同原则性条款,并坚持不同意本司就合同重大变更事项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拒不解除此前针对该地块的查封措施。”
另外,世纪星源指出,本次公告的仲裁请求,目的是加快实现预期的部分拆补收益和预期的开发期内的约定收益,对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对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据了解,于2009年11月26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颁布后世纪星源向政府申报了所属南油地区福华厂区的更新改造申请(更新改造项目占地42651平方米,拟申请建设住宅12万平方米、商业3万平方米)的事项。
2010年3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将该项目列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事项。
至2012年3月31日,世纪星源公告与深圳市优瑞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福华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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