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7项税费优惠政策出台,支持疫情防治机构、相关企业和个人

赢商网山东站   2020-02-06 11:43
核心提示:2月5日,山东省财政联合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在分批筹集下达9亿元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之后,2月5日,山东省财政联合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17项税费优惠政策及便利措施,支持疫情防治机构、相关企业和个人、社会捐赠等方面。

  据了解,此次《通知》17项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等税费项目,同时优化了相关资格认定程序,及时为疫情防控相关主体“雪中送炭”。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7项税费支持政策。一是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如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对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由一年两次改为随时认定。

  其中,《通知》对医疗器械相关企业加大了支持力度。在山东省级权限内,研究出台了两项创新政策:一是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为鼓励企业创新,在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二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为减轻群众负担,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山东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以下是《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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