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南海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官方政策解读称,本次实施细则出台是结合南海区实际情况,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细化闲置土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的具体规定,着重于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执法监管,以促进土地利用,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置:延长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土地置换、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而除上述处置方式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其他处置方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经调查认定后,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该宗地上报闲置处置方案时区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的60%确定为计算闲置费的依据。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一年。
此外,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其一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其次,因特殊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自宗地实际交付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约定、规定无需动工开发建设的除外。
再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最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闲置原因,可区分为政府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指除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原因。此外,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期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不进行闲置土地认定:一是曾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因客观原因或“拆旧建新”需要已拆除的,但另有约定、规定开发要求的除外;
二是数宗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土地,若土地在2012年7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均一直未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条件),后经规划部门出具统一的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条件)以一个整体项目开发建设,现状显示整体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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