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三亚市促进首发首秀首店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三亚市商务局制定了《三亚市促进首发首秀首店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对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三亚举办首发首秀活动,首发活动产生的场租和展场搭建等实际费用50万元以上、对首秀活动产生的场租和展场搭建等实际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旗舰店,对该首店(旗舰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设立奖励。
实体店铺必须是由品牌方自营或其授权单位或与品牌方合作开设,且满足首店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旗舰店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的条件。同时,为了促进品牌首店持续做强,对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首店(旗舰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纳入统计后,年度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按照该首店(旗舰店)设立奖励的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在支持参评标杆餐饮品牌方面,支持三亚市企业参评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标杆称号,对获评门店达到标杆称号前的最后一次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亚市还鼓励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高端品牌落户,对新开门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上餐饮品牌企业新开多家门店的,各门店可分别按照条件申请本项奖励。
以下是关于《三亚市促进首发首秀首店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亚市促进首发首秀首店经济发展试行办法》,规范三亚市促进首发首秀首店经济发展资金(下列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明确办法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资金从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兼顾本土、持续做强、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发展资金的申请、评审、审计和公示,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开展年度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并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举办首发首秀活动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三亚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对首发活动产生的场租和展场搭建等实际费用50万元以上、对首秀活动产生的场租和展场搭建等实际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2.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3.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活动属于上述品牌的首发、首秀活动,举办地点在三亚,举办时间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4.首发活动实际费用不低于50万元、首秀活动实际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5.申请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
(二)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含有多个活动(或品牌)的,选取其中一个活动(或品牌)申请,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本项奖励。
第六条 吸引知名品牌设立首店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旗舰店,对该首店(旗舰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设立奖励。
(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3.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属于上述品牌的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旗舰店;必须是由品牌方自营或其授权单位或与品牌方合作开设的实体店铺。其中首店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旗舰店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4.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5.申请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6.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于本细则有效期内注册登记、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二)同时符合首店、旗舰店申请条件的,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促进品牌首店持续做强
(一)对获得设立奖励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首店(旗舰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本项奖励每家首店(旗舰店)仅申请一次。
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2.申报单位开设的门店已获得设立奖励;
3.该门店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
4.该门店的经营主体在申请本项奖励前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股权转让或变更。
(二)纳入统计后,年度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按照该首店(旗舰店)设立奖励的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本项奖励本细则有效期内均可申请。
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2.申报单位开设的门店已获得设立奖励;
3.该首店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自纳入统计后的第二年申请;
4.年度销售额(计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年度销售额指门店1个完整自然年的销售额。
5.该门店的经营主体在申请本项奖励前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股权转让或变更。
第八条 支持参评标杆餐饮品牌
支持本市企业参评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标杆称号,对获评门店达到标杆称号前的最后一次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餐饮品牌企业开设多家门店获评的,各店可分别按照条件申请本项奖励。
(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2.该门店达到标杆称号前的最后一次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
(二)申请本项奖励政策还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申请单位为“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认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获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的餐饮门店。
2.米其林餐厅:申请单位为本细则有效期内被收录在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中的餐饮门店。
3.黑珍珠餐厅:申请单位为本细则有效期内入选由美团评选的黑珍珠餐厅名单的门店。
第九条 鼓励标杆餐饮品牌落户
鼓励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高端品牌落户,对新开门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餐饮品牌企业新开多家门店的,各门店可分别按照条件申请本项奖励。
(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新开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2.新开门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
3.新开门店须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正式开业。
(二)申请本项奖励政策还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申请单位为经“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餐饮店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2.申请单位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被收录在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中的餐饮门店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3.申请单位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美团评选的黑珍珠餐厅名单的门店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资金不予支持情况
(一)已获得中央、省、市、区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规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或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提供虚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有关政策不予支持的。
第十一条 奖励退出制度
申请本专项发展资金的单位,从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2年。对获得发展资金的项目2年内因自身原因停止营业,或因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应自停止营业或造成负面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对应项全额发展资金至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信用承诺书(附件2)。
(三)申请单位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四)申请单位近六个月内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证明材料。
(六)附表备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如有称号证书的须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
发展资金的申请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未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符合上述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备齐所需申请材料,通过“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网址: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提交;同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纸质版申请材料,纸质版申请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受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中按照“即收即办”的原则作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明显缺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场退回,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附件3);申请材料基本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单》(附件4)。
2.在签收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告知书》(附件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5)。
(三)审核与批准
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申请单位提交的审核、审计等结论与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审计等结论存在差异的,应当以后者为准。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审计等结论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公示
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请单位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核查处理。核查确实成立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五)决定和拨付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制作并公布《关于决定予以/不予发放财政资金的通知》(附件6、7)。决定予以发放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市财政主管部门拨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展资金足额拨付至获批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自评;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获得资金支持的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并确保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申请单位应当主动无条件退回发展资金;拒不退回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将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失信行为推送至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受理发展资金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国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等)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二)国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三)首发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四)首秀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举办某品牌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展示、亮相活动。
(五)旗舰店指某一品牌在城市中营业面积最大,能充分体现品牌形象,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当前主要商品线的零售业态实体门店,或商品最为丰富齐全、拥有最快上市速度等特点为一体的专门店或专营店。
(六)场租和展场搭建等实际费用是指活动场租费、展场搭建材料费和人工费、设备物料采购和租赁费。
(七)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品牌单个店面装修、租赁成本,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房屋租赁支出的费用,具体以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对应发票为准。租赁成本为截至申请日已支出的不超过12个月的房屋租赁费用。
(八)中国首店指在中国大陆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华南首店指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范围内行政区域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九)营业面积是指门店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申请单位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告为准。
(十)开业是指门店取得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的证照后正式开门营业,正式开门营业时间应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申请奖励的餐饮店开业时间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本市其他奖励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者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九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列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包含本数。在施行过程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换算的,按申请单位实际投资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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