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卖LV“A货”惹官司 管理方温州南亚商城被判赔8万

温州商报 记者:戚祥浩   2012-09-18 10:06
核心提示:售价不过50—70元的假冒LV产品,让南亚商城的五家商铺及商铺的管理者——温州市南亚箱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管理方)惹上官司,将他们告上法院的LV商标所有人累计索赔金额高达300万元。昨天下午,温州中院就此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南亚商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LV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8万元。

  售价不过50—70元的假冒LV(需求面积:1000-2000平方米)产品,让南亚商城的五家商铺及商铺的管理者——温州市南亚箱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管理方)惹上官司,将他们告上法院的LV商标所有人累计索赔金额高达300万元。昨天下午,温州中院就此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南亚商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LV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8万元。

  两度买到LV“A货”

  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奢侈品品牌“LOUIS VUITTON”及“LV”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去年11月7日,该公司委托律师在南亚商城10个摊位,以50—70元不等价格购买了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

  一个月后,代理律师向商城管理方发出警告函,告知其市场内有关商户的售假行为,要求其在收到该函后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售假行为,保证不再有侵权行为发生。

  然而,今年3月1日,代理律师又光顾之前买到侵权商品的商铺,结果在其中6家商铺再次买到侵权商品。除了本案涉及的一家店铺外,LV公司还对其他五家商铺提起另案诉讼,6件案子共索赔300万元。此外,火车站附近也有商城被LV公司起诉。

  商城管理方是否应担责

  “由于售假摊位众多,无法一一取证,现有证据并不能全面反映南亚商城售假现象的严重程度。”法庭上,LV公司称,商城管理方有法定和约定义务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然而,他们一再买到侵权产品,足以表明商城管理方未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原告逻辑,工商部门作为法定管理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商城管理方认为,他们和商户之间仅存在场地租赁关系,商标侵权是个体户的销售行为,与他们无关。商城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商户进商城前都承诺合法经营,在接到函后,他们也已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涉案的摊位也已更换经营者。何况商户只是销售者,并非具备相当实力的生产者,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非常小。

  越刮越烈的打假风

  早在2005年,LV公司以类似本案理由,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内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该起案件,LV公司获赔2万元。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与各商户所签合同的约定,商城管理方有权对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采取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这也是管理方应尽的义务。但商城在收到LV公司的警告函后,没有积极回复函件,协商纠正方法,亦没有请求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采取检查、处罚措施,更没有对警告函所列明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户采取管理措施,制止各商户的侵权行为。在LV公司发出警告函三个月后,南亚商城的摊位仍在销售侵权产品,说明南亚商城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LV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害LV公司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为起到更好教育,温州中院将法庭搬到温州大学开庭审理,该案吸引了大量学生前来旁听。而在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温州中院更是罕见地连发三份知识产权警示,提醒企业勿踩三类知识产权“地雷”,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当取得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店面装潢时应规范,不要“傍名牌”或打“擦边球”;已形成一定经营规模、具有较高商誉的企业,从其他小生产商购入成品后进行贴牌销售时,尤其应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对购入成品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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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LVLV打假南亚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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