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已4次发债融资90亿元 绿城中国称不会重蹈覆辙

观点地产 李雯露   2013-05-14 09:12
核心提示:5月13日,绿城中国公告宣布,该公司计划发行的本金总额人民币25亿优先票据将于5月14日或者前后获批上市及买卖。至此,今年以来,绿城已四次抛出发债计划,合计融资金额约90亿人民币。

  5月13日,绿城中国公告宣布,该公司计划发行的本金总额人民币25亿优先票据将于5月14日或者前后获批上市及买卖。

  至此,今年以来,绿城已四次抛出发债计划,合计融资金额约90亿人民币。

  四次发债融资

  公告显示,此次即将上市的人民币优先票据将以透过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债项的方式发行。并将于2016年到期,年利率为5.625%,中银国际、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工行亚洲及渣打银行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兼联席账簿管理人。

  对于此次发债,绿城中国方面表示,此次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约24.79亿元,将用作为若干现有短期债项再融资,而余额用作拨付资本开支及一般公司用途。

  而在上周(5月7日),评级机构标准普尔针对绿城该笔票据发布评级报告,主动授予绿城中国拟发行的优先无担保人民币票据“B-”的长期债务评级,和“cnB+”的大中华区信用评级体系长期评级。

  同时,该机构还指出,上述票据一旦出现违约,相较于内地债权人,海外票据持有人处于实质性不利地位。与此同时,该行预计绿城中国优先债务与总资产比率将继续高于标普对投机级债券设定的15%的分界水平。

  标普进一步指出,绿城中国在保持持续一致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历史纪录有限,尽管有所改善,但财务杠杆水平仍然较高。与此同时,其盈利能力虽然有所回升,但仍疲弱。

  “绿城中国的业务状况为‘疲弱’,财务风险为‘极大’。”标普续称,不过,该公司从第二大股东九龙仓集团获得的业务和财务支持,以及其在杭州市和浙江省内稳固的市场地位以及良好的品牌声誉,能够缓解上述劣势。

  标普预计,绿城中国的财务状况可能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善。

  “这主要归因于该公司物业销售执行增强,以及九龙仓的支持推动其财务杠杆和融资成本进一步改善。预计绿城中国在实施稳健增长的业务战略的同时,在土地收购方面仍然持谨慎态度、削减总债务水平并保持充足的现金。”该机构如此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此次发行的人民币优先票据,绿城已于今年3度举债。

  翻查历史资料发现,5月2日,该公司就曾公告宣布,与九龙仓在大连(楼盘)合作开发的项目已获得银团总额约24.6亿港元的贷款,这笔贷款项将用于支付余下约16.9亿港元的土地款和项目的开发与建筑等支出。

  除此之外,绿城中国还于1月28日发行了本金总额为4亿美元的优先票据,该笔美元票据已于2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在3月26日,绿城中国又增发本金3亿美元、票息8.5%的五年期优先票据。

  不会重蹈覆辙

  对于大举发债,绿城中国财务总监冯征在接受观点地产新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该公司很多融资是用来偿还境内短期的开发贷款,所以不会对其构成财务压力。

  “去年年底,虽然我们把负债率降下来了,但还款压力仍然集中在一年内的短期借款,所以我们现在多借一些债券,属于长期的(3年、5年),来取代短期的开发贷款。”冯征如是说。

  不过,对于去年未融资的绿城中国而言,不到半年举债近90亿无疑引发了外界对其财务管理方面的担忧,毕竟2009年爆发的那次高息债风波令其险遭资金链断裂之灾。

  2006年11月,绿城中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不久,即发行了一笔4亿美元的高级票据,年息为9%,债券至2013年到期。每隔半年,绿城中国都将为此支付一次高额利息。

  和大多数高息债券一样,债券合约中,设立了多项苛刻的排他性条款,并对绿城中国此后出售资产等事宜做出了限制,其中包括项目公司债务不得超过总负债15%等多项内容。

  然而,2009年4月,绿城中国又订立的一份更为苛刻的信托合约,规定若绿城中国各方发生重大不利事件,将以1元代价向信托人出售其当时抵押的杭州项目公司和无锡项目公司的所有剩余权益。

  这也就意味着,彼时,绿城中国一旦履行该信托计划,就会违背高息债券合约中,项目公司债务不得超过总负债15%等条款。

  违约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高息债券承销机构及持有其债券总金额25%以上的债权人均可要求绿城中国提前赎回债券。在2009年11月8日前,绿城中国许诺的赎回价格为债券总金额的109%。

  当时绿城曾公开表示,2008年,由于其若干房地产项目延误完成,为解决建设资金、开发成本及营运资金需求,大量向银行借款,同时,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也通过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借款融资。这些借款行为同样可能与当年该公司发行高息票据时的承诺条款相违背。

  历史使人明鉴,当下的绿城对于融资的条款或者已更加谨慎和重视。

  对于近来的几笔融资,冯征认为,所有的条款都有机会违反,因而重要的是态度,如果自己守住就不违反,不守住就违反。

  冯征续称,此类条款无非就是要求不能乱花钱、不能借太多。

  “因为这些借款是在没有抵押,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借给企业的,一借就是3年、5年时间,所以借款肯定会订立一些条约来防止借钱乱花等情况。”冯征进一步指出:“但并不意味着有了这些条款我们就绑手绑脚,企业应该有诚信的去守这些条约。”

  “这是态度的问题,不该把钱借完之后又想去突破条款、打擦边球。这种公司和想法本身就很危险。”冯征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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