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 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体系

石家庄日报   2015-12-03 11:04
核心提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已正式成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将挂牌,我市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统一。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举措。它的建立,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年以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已正式成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将挂牌,我市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统一,部门职责关系得到理顺,办证环节进一步减少,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在此,我谨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关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各级领导、向积极配合的相关部门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我市不动产总登记任务量巨大,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约15.66万宗,每年各类土地登记量约3.5万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数约31.82万户,有林地约1.12万宗,水域0.81万宗;2014年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共办理各类房屋登记158384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32225本。以前,不动产管理和登记工作由多部门负责,容易导致不同不动产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同时,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也很容易出现重登、漏登现象,造成登记错误。实现统一登记后,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更好地理清不动产的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治理效率和水平。分散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由多个部门办理,每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档案分别管理,不仅要支付很多人力物力成本,而且职能交叉,降低办事效率。实行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力。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4种不同的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耕地承包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集体林权证;城市居民和企业则最少要办2个证:要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太多,不仅增加了人民群众办证时间和成本,也造成了很多不方便。实现统一登记之后,将从根本上改善这一状况。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还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前由于房地分别登记,房屋和土地分离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权利人办理登记,而且影响交易相对人查询登记资料,很难全面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在房地产抵押时,需要分别到住建和国土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利用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统一登记之后,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系统,可以及时方便地查询相关信息,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虽然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即将实现,但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市国土资源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坚持“和气说话、实在办事”的服务理念,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为我市最终实现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目标而努力。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路新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您了解多少?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和登簿发证四个步骤。

  申请: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受理: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以及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是否对应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予以受理。

  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决定是否登记之前,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

  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完成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不动产各项登记的办理时限如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5个工作日;

  2、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为10个工作日;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为15个工作日;

  3、不动产变更、更正、异议、预告登记以及换证、补证为15个工作日;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5个工作日;

  5、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登记和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个工作日;

  6、查封(预查封)登记为即办。

  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出让最高年限:(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划拨用地无使用年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石家庄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大事记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以14个条文(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2014年1月21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央编办就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问题下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1月24日,中编办公布《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方案》。

  ●2014年5月7日,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国土部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根据不动产登记局统一部署,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4年4月17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0号),建立了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主要职责。

  ●2014年6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动态联系工作的通知》要求,石家庄市是106个(河北省含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邯郸、秦皇岛)动态联系城市范围之内,每月上报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情况。7月25日,部不动产登记局在北京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调研汇报会。

  ●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2015年4月,市编委办已批准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2015年10月,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局已完成职责整合,人员调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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