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回复:公司与万科前十大股东之间不构成协议

观点地产网   2016-08-10 09:25

核心提示:恒大地产表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万科《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协议、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8月9日晚间,万科企业股份发布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针对8月5日收到深交所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42号)所列的问题和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向相关方进行了函询,作出相关回复。而深交所问询内容主要涉及恒大买入万科股票时双方是否曾向外界发布相关消息的自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此前8月4日,对于中国恒大买进万科股票,持股比接近2%的消息,有媒体称从恒大方面相关人士获得回应,指上述消息为假消息,并表示恒大公司及许家印个人均未买入万科股票。

  对此,万科回复《关注函》的内容中显示,就“中国恒大集团或与中国恒大集团相关的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市场发布‘否认公司 或许家印以个人名义买万科’等不实言论”一问,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发言人从未接受过任何媒体采访,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市场发布过‘否认公司或许家印以个人名义购买万科股份’的言论或消息。本公司不清楚该等信息的来源。”

  同时,中国恒大还回复称:“经本公司自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另外,万科方面指出,经自查,公司不存在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中国恒大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以下为万科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4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按照《关注函》所列问题和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向相关方进行了函询,现将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你公司是否存在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中国恒大集团拥有你公司股份权益的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中国恒大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你公司股东名册保管、查阅等内部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近期股东申请查阅股东名册的情况

  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则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得股东名册后,按照公司信息保密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将该等股东名册存放于专门的计算机保管。公司员工或向公司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如因信息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分红派息等事务需要使用股东信息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可以获得基于股东名册整理的股东持股信息。

  公司股东可根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出查询公司股东名册申请,公司在核实股东身份,对提出查阅申请的股东就其本次查阅进行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提出申请的股东提供有关信息。

  2016年7月至8月4日(含当日),公司并未收到股东查阅公司股东名册的申请。自8月5日起,陆续有部分投资者致电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查阅公司股东名册事宜,截止目前,本公司并未收到股东正式提出的查询公司股东名册的申请。

  3、中国恒大集团或与中国恒大集团相关的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市场发布“否认公司或许家印以个人名义买万科”等不实言论。如是,发布相关言论与中国恒大集团附属企业买入你公司股票之间的关系,中国恒大集团及附属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不实言论交易你公司股票的情况

  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向相关方进行了函询。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回复中表示,“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发言人从未接受过任何媒体采访,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市场发布过‘否认公司或许家印以个人名义购买万科股份’的言论或消息。本公司不清楚该等信息的来源。”

  4、请中国恒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查中国恒大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与你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你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并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逐项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

  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向相关方进行了函询。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回复中表示,“经本公司自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5、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num}} 全部展开
0

好文章,支持一下!

0

好文章,收藏起来!

文章关键词: 许家印恒大万科
本文转载来自:观点地产网,不代表赢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赢商网,电话:020-37128209;邮箱:news@winshang.com
参与评论
未登录
你可能感兴趣
添加到收藏夹
×
×扫描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