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05-18 18:00

核心提示:对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给予支持,分档次给予首店品牌授权代理商或品牌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8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商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或机构或重点经贸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三条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且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城市更新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融资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七条产业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八条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九条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租金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委托贷款的,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加快推动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年累计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商业业态提升支持

(一)国际消费品牌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国际顶级品牌、一线消费品牌开设全品类旗舰店、城市级特色店等,分档次按门店装修建设总体投资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

注:该项目与“首店引进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二)首店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给予支持。分档次给予首店品牌授权代理商或品牌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分档次给予引进首店的购物中心等经营主体一般不超过20万元/家的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注:该项目与“国际消费品牌引进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经营环境提升支持

经备案,对购物中心、专业市场、汽车城市展厅、商业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打造商圈商业氛围、业态转型升级所开展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四)品牌认定支持

对首次获评“中国连锁百强”、“广东省连锁50强”、“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零售、餐饮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8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五)商业网点开设支持

对经备案的连锁品牌企业新开设连锁门店、前置仓的,单店给予一般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六)本土品牌培育支持

经入选深圳市“品牌瞪羚计划”的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金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七)安心餐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福田区“安心餐厅”的五心餐厅、四心餐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认证支持。

(八)特色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

对新建或改造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如已获得深圳市级资金支持的,按市、区两级资金支持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九)商圈发展支持

1.对经区政府同意并指导开展的大型商业促消费活动,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对活动执行或承办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支持金额单次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纳入活动主、分会场的单位,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单次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活动参与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单次一般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社会组织、企业为提升辖区整体消费环境而举办的商业促消费活动,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对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单次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3.经区政府同意,对为提升辖区整体商业消费环境而开展的平台建设、宣传推广、重大赛事等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展业发展支持

(一)首展支持

对上年度在深圳会展中心首次举办的展览活动,按展览面积分档次,给予展览机构一般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注:该项目与“专业展会引进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二)专业精品展览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获评“深圳市品牌展会”的特色展览活动,按展览面积分档次,给予展览机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注:该项目与“大型展会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大型展会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活动,对超出2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展会机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注:该项目与“专业精品展览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四)国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举办且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展览主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给予展会主办方1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专业展会引进支持

对首次在福田区举办的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金额的50%,给予展会机构一般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支持。

注:该项目与“首展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经贸活动支持

(一)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二)境内重点展览参展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对参加境内重点展览的承办单位或福田区企业,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事先经区政府备案同意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商业业态提升支持”项目除另行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国际消费品牌引进支持”、“首店引进支持”、“商业经营环境提升支持”、“特色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二)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同一展会、活动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三)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工信〔2022〕9号)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szft.gov.cn/bmxx/qgxj/zcfg/content/post_10639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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