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3-05-23 18:00

核心提示:对于在青秀区开设 中国首店(旗舰店)、广西首店的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营收贡献排名,每年不超过10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南宁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抢抓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消费回暖的机遇,大力提振 市场信心,努力开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青秀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贸业企业。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的50%作为个人奖励,给予贡献突出的高管人员、研发人员、销售能手或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骨干等,个人奖励不限制人数,其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合计分配金额不超过个人奖励金额的30%。

第一条  大力引进商贸企业总部落户

自2022年1月1日(含)起在青秀区新注册登记且下辖3家(含)以上分公司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省级及以上的区域总部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入驻零售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福布斯》、《商业周刊》、《金融时报》杂志排位,下同)的,按企业获得南宁市级奖补资金的10%配套奖励给企业高管团队;住宿企业属世界行业综合排名前50(按《HOTELS》 杂志排位)、餐饮企业属全球餐饮品牌价值排行榜前25(按《“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排位)的,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50万元。

(二)鼓励区域总部商贸企业开设分支机构

已在青秀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零售、住宿、餐饮业区域总部企业,在南宁市内每新设立1个统计关系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青秀区的分支机构或在南宁市外每新设立1个统计关系在青秀区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零售)或500万元(住宿、餐饮)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三)鼓励面向东盟企业落户。支持东盟国家商贸业企业在青秀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对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营业额)统计,正式营运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10亿元、3亿元、1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 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按照企业在青秀区的办公用房房租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头部商贸企业设立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

自2022年1月1日(含)起在青秀区注册登记,且近3年内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中国特许连锁100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在青秀区注册设立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并纳入限上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营业额)统计,正式营运后零售、住宿、 餐饮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3亿元、1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

第三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

(一)自2022年1月1日(含)起在青秀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限上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统计的国内 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品牌企业(由城区商务主管部 门、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联合认定),在青秀区开设 中国首店(旗舰店)、广西首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营收贡献排名,每年不超过10家)。

(二)支持发展总部型首店。积极促进总部型首店企业发展,鼓励国际国内商业品牌企业在青秀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对在青秀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汽车、家电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自2022年1月1日(含)起,新建汽车4S店、家电专卖店的投资者,在青秀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纳入限上零售业销售额统计,当年销售额达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给予商业综合体和街区招商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连锁100强、中国特许连锁100强在青秀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并纳入限上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每家分别给予招商单位(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由城区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联合认定)在青秀区注册成立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广西首店,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并 纳入限上批零住餐销售额统计的,每家给予招商单位(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

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于已纳入青秀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商贸企业(含分支机构),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增速为正,符合以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1-20亿元(含,下同)、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0.3-0.5亿元、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0.5-1亿元的,且增速分别高于全市同行业增速5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年销售(营业)额批发业在20亿元以上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亿元(含,下同)、零售业在5亿元以上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5000万、住宿业在0.5亿元以上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餐饮业在1亿元以上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3000万,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 (二)款奖励条件的,可以累计享受。

第七条  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

在青秀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直营连锁经营门店(包括便利店、生鲜超市、生鲜菜店) 达15家以上,并纳入青秀区限上零售行业销售额统计,年销售 额达3000万元以上,当年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市同行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大型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连锁餐饮零售企业举办促消费活动

支持城区各大型商贸综合体(集购物、餐饮、娱乐、生活体验等功能于一体)、专业市场(特指集中交易、现货批发电子数码产品场所)以及连锁餐饮零售企业(下辖50家分支机构以上)根据自身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或多次大中型促消费主题活动。企业可以根据促销活动的规模和宣传投入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需提供具体活动方案(包括宣传、活动开幕式和各阶段促消费活动内容以及因宣传产生的各项费用票据等),奖励资 金数额为企业宣传投入总额的30%,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企业户外促销活动。允许商贸企业利用自身红线范围内的停车场、前坪广场等进行户外促销活动,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延长促销活动时长。

第九条  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提升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开展改造提升,对街区形象改造提升建设投入按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的5%进行补助,街区当年所有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的经营主体,或近三年获得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并保持荣誉至今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壮大电商市场主体

(一)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自2022年1月1日(含) 起,注册落户青秀区并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销售额(营业额)统计的电商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网络 销售额(营业额)首次突破50亿元、1亿元、0.5亿元、0.5亿元,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网络直播经纪(MCN)机构集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城区统计部门入统数据为准)在政策实行期首次达到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含)人民币,且纳税额分别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网络直播 经纪(MCN)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推动品牌建设。鼓励统计关系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青秀区的电商企业在知名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抖音等) 建设品牌特色馆,符合条件的每年按其当年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打造新电商服务业。鼓励行业协会、机构及电商平台引进电商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每引进1家统计关系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青秀区的电商企业,电商企业注册当年实现上规入统的,给予行业协会、机构、电商平台1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三方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鼓励商贸企业上统入库

对2023年1月1日起,新增新开业月度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奖励,以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为认定标准;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数据以统计部门确定的统计指标、统计数据为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青秀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按年度制定申报指南并兑现资金。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与青秀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若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奖励高,青秀区补贴企业享受其他政策之后的差额部分。企业与城区签订“一企一策”协议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的企业,5年内确需迁出青秀区的,其享受的补助资金需全额退还。

(四)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的50%作为个人奖励,给予贡献突出的高管人员、研发人员、销售能手或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骨干等,个人奖励不限制人数,其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合计分配金额不超过个人奖励金额的30%,分配名单及金额需在奖励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报青秀区经信部门备案。个人奖励资金被挪用的,青秀区依法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五)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奖励资金兑现方式,如专 项用于拓展市场、申请等价实物奖励(或实物使用权)等,选择奖励实物使用权的,使用期间的各项开支由受奖励企业负责。

(六)享受政策的企业须按《统计法》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未受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未被纳入各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如被城区同一个执法部门惩戒2次(含2次)的,或对营收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七)本措施由青秀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情形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qingxiu.gov.cn/zhuanti/ndzdgz/zsyz/zcyj/t5609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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