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3-06-12 14:39

核心提示:内容包括新引进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国际酒店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国际国内知名零售企业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奖励实施细则。

石政办函〔2023〕3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2022年3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石政办函〔2022〕1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

1. 新引进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国际酒店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奖励实施细则 (4)

2.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零售企业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奖励实施细则 (8)

3. 扶持壮大本地商贸企业实施细则 (12)

4. 促消费活动奖励实施细则 (16)

5. 培育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20)

6. 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 (25)

7. 支持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27)

8. 支持创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实施细则 (31)

9. 夜经济建设及商业街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34)

10. 支持物流企业在三环外布局奖励实施细则 (38)

11.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 (41)

12. 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44)

13.支持发展网络货运奖励实施细则 (47)

14. 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和智能快件(柜)箱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50)

15. 承接市区专业市场疏解奖励实施细则 (54)

16. 支持发展进出口商品展销中心实施细则 (57)

17. 支持商贸企业建设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60)

18.电子商务与新媒体直播奖励实施细则 (63)

19.会展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68)

20.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奖励实施细则 (75)

21. 支持发展绿色冷链物流奖励实施细则 (78)

22. 支持创建绿色仓库、制修订物流标准及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实施细则 (81)


细则1

新引进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国际酒店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积极引进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国际酒店、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等入驻我市,加快推进千亿级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集群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入驻石家庄设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二)新引进大型企业需符合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企业标准;

(三)新引进行业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为德勤公司、财富杂志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国内100强企业,以及能够提供国际或国内排名100强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

(四)新引进行业知名大型国际酒店为《HOTELS》杂志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世界325强综合性(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业态配套设施齐全)品牌酒店;

(五)新引进行业知名大型上市公司为在境内或境外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石家庄满12个月的商贸企业;

(六)新引进的行业知名企业总部为德勤公司、财富杂志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国内100强企业,以及能够提供国际或国内排名100 强相关证明材料的石家庄市域外商贸企业;

(七)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知名大型零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年零 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零售额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知名大型餐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年零售额首次超过3000 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零售额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在政策执行期内年零售额首次超过5000 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零售额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行业知名大型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

(五)对首次引进的商贸企业总部,在石家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5%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缴注册资本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企业、单位,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向注册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引进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新引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限额以上新增入统企业证明材料;

(四)大型知名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五)“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经费,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 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2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零售企业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鼓励企业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补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请资金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二)品牌首店分为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河北首店、石家庄首店。

亚洲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亚洲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原则上该品牌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世界奢侈品协会和中国贸促会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福布斯发布的《奢侈品牌排行榜》;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上一年度中国零售1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上一年度中国餐饮100强;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年度中国餐饮100家榜单。

中国(内地)首店: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须在中国(内地)以外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国内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在石家庄开设首店后,须在石家庄以外的城市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

河北首店:国内外品牌在河北省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且该品牌须在河北省以外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

石家庄首店:国内外品牌在石家庄设立的第1家实体零售或餐饮门店。

(三)旗舰店面积在500m² 以上(含)且超过该品牌在石家庄市开设的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零售业态实体门店。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开设的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河北首店、石家庄首店、旗舰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 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超过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资金支持。其中零售企业按照 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30%,亚洲首店最高给予100万 元支持,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河北首店最 高给予60万元支持,石家庄旗舰店最高给予60万元支持,石家 庄首店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商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或活动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企业信用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权威机构发布和行业公认的品牌首店、旗舰店佐证资料;

(六)提供品牌首店、旗舰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面积、营业店铺照片等资料。

第六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拟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八条市商务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际、国内知名零售企业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3

扶持壮大本地商贸企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着力提升我市商贸企业竞争优势,鼓励我市商贸企业品牌化发展,支持大型和集团化商贸企业在市外布局经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补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在石家庄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老字号认定单位需列为商务部公布的国家老字号名录;河北老字号、石家庄老字号需由河北商务厅、石家庄市商务局分别认定;国内100强商贸企业为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上一年度国内零售100 强商贸企业,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国内连锁100强商贸企业,以及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中国餐饮100强企业。

第五条集团化商贸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企业集团条件的商贸企业。大型商贸企业需符合国家统计局修订出台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对大型企业相关标准的界定。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六条新获得国家老字号认定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河北老字号认定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新获得石家庄老字号认定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七条新进入行业国内100 强商贸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在市外布局经营的我市大型或集团化商贸企业,在我市纳税部分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商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或活动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企业信用信息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三)“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老字号及新进入国内100强商贸企业资金奖励的,提供相关权威认证佐证材料;申请集团化商贸企业市外布局经营 资金奖励的,提供符合大型或集团化商贸企业标准的证明、第三 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年度前两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在我市纳税部分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情况证明。

第十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拟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新获得国家老字号及新进入行业国内100强商贸企业、在市外布局经营大型或集团化商贸企业市外布局经营的奖励。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4

促消费活动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加大促消费力度,持续推动消费扩容升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的消费扩容及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促销活动,按照各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奖励、补贴。

第四条商贸企业申请促消费活动专项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企业。

(二)申报开展促销活动补贴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夜经济延时参与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活动结束后向本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及活动组织(不含打折让利等)资金单场投入在50万元以上。

(三)申报利用自有电商平台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的大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全年宣传推广不少于5次,单次宣传推广不少于3天;宣传费用累计投入在5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对参与市政府组织的促消费活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家电、汽车等大宗商品促消费活动的消费者,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和5%的奖励(根据当年市场销售情况可调整补贴额度)。

(二)对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其他促消费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商贸企业组织的促消费活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商贸企业举办的消费促进活动单场投入50 万元(含)一100万元(不含)的,给予投入资金20%的奖补;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投入资金30%的奖补。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场次最多不超过5场。

(二)对大型商贸企业利用自有电商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的,按第三方宣传推广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企业、单位,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向注册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促消费活动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开展促消费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及发票;

(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经费,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 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5

培育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 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 用,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 点,发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商贸流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 作用,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新增限额以上单位。

在石家庄市域内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统计系统月度或年度新增限额以上单位审核中,以“限下升限 上”或“新开业单位”类型申报入统,首次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限额以上单位,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能依法正常经营、正常 填报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快速增长的限额以上单位。

(一)对三年在库依法正常经营、正常填报统计报表,且零售额连续两年同比增长(增速需达到省市目标任务或省市平均增速,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奖励。

(二)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奖励标准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以上年12月份的财务状况表为准。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及原则

第五条新增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单位。

符合第三条的新增限额以上单位,且连续三年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年兑现。〔2021年度和2022年月度新增入统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单位)按原政策每家企业已兑现4万元奖励,剩余6万元奖励按《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文件执行,分别于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为每家在统企业(单位)一次性兑现6万元奖励〕

第六条快速增长的限额以上单位。

连续三年在库且零售额连续两年同比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单位),对申报年度年零售额同比增速超过省市目标任务或省市平均增速(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6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奖励。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年零售额在500万(含)至5000万元(不含),且增速超过2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零售额在5000万(含)至3亿元(不含),且增速超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零售额3亿元(含)至6亿元(不含),且增速超过9个百分点 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零售额6亿元(含)至10亿元 (不含),且增速超过8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零售额10亿元(含)至15亿元(不含),且增速超过7个百分 点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零售额15亿元(含)至30亿 元(不含),且增速超过6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 励;零售额3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过6个百分点及以上 的,给予50万元奖励。住宿和餐饮企业(单位)年零售额在 200万(含)至3000万元(不含),且增速超过2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零售额在3000万元(含)至5000 万元(不含),且增速超过9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 励;零售额在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不含),且增速超过8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零售额在8000万元 (含)至1亿元(不含),且增速超过7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 25万元奖励;年零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过6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在全市未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目标的情况下,奖励资金不超过50%。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新增限额以上单位奖励。企业需提供新增限额以上单位奖励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入统报表截图。

(二)快速增长的限额以上单位奖励。企业需要提供快速增长限额以上单位奖励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年份及前两年的统计报表。

(三)“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收集整理各限额以上单位的申请表,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据审核意见。

第九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快速增长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奖励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市商务局明确奖励企业名单和经费,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6

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服务业发展后劲,充分发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的重要支撑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奖励范围。对年度首次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进行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对年度首次新增入统且连续三年在库的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年兑现。〔2021年度新增入统规上服务业企业按原政策每家企业已兑现4 万元奖励,剩余6万元的奖励按《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 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文件执行,于2024年度为每家在库企业(单位)一次性兑现6万元奖励〕

三、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资金申报。年度新增入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单位)提供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材料初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 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材料复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初步拟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及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7

支持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 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一12),积极推进重点商贸项目建设,为全市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所申报的重点商贸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由市商务局列为市重点商贸项目,或由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商贸项目。

(二)项目已建成、通过验收,并于2022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

(三)位于各县 (市)及矿 区的项 目 ( 以下称为“县域项目”)投资须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位于市内各区、高新区、经开区的项目(以下称为“市区项目”)投资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投资不包括写字楼、商业公寓等部分投资。

(四)项目的主要功能用途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电商等相关商业经营;以及与商业经营配套的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会展等;或兼具商业经营的商农文旅娱体等跨界融合功能。

第五条申报主体须与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一致。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六条县域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区项目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等);

(四)石家庄市支持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申报表;

(五)由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曾由市商务局或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列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商贸项目的佐证材料;

(七)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剔除写字楼、商业公寓等部分投资,对用于商业经营部分以及配套的办公、职工食堂等必要辅助设施投资进行审计认定);

(八)项目开业实景图片等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九)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主动做出澄清说明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须对项目开业投入使用时间予以确认),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条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查验,专家组评审合格并经市商务局研究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8

支持创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支持企业创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报主体应为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申报主体依据《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向商务部等8单位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获得成功,并在2年后通过首次绩效考核。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符合奖励认定范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统

一使用A4纸胶装成册,加盖公章。

第七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等);

(四)石家庄市支持创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五)申报企业被确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文件等佐证材料;

(六)申报企业通过绩效考核的有关佐证材料;

(七)申报企业创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简要总结(重点体现创建成果)。

第八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九条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并经市商务局研究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我市企业创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9

夜经济建设及商业街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着力推进我市夜经济和商业街区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励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请夜经济建设奖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夜经济建设工作参与单位;

(二)夜间休闲消费聚集区建设项目应有建设和提升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在市商务局备案;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商业街区建设奖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街区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

(二)申报街区应为新获评市级、省级示范及国家级改造提升试点的商业街区;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第五条培育打造的规模较大、特色突出、业态融合、人气较旺的夜间休闲消费聚集区,对于建设和改造提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一次性最高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资金补贴。

第六条对新获评市级、省级示范及国家级改造提升试点的商业街区,对基础设施改造、规划设计、业态提升等支出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其中:获评市级示范的商业街,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获评省级示范的商业街,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列入国家级改造提升试点的商业街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四、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八条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包括以下4项共性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或活动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失信记录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九条申报夜间休闲消费聚集区奖励资金,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内容除第八条规定的4项共性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佐证材料及第三方机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合同、协议、收据、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二)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地点、目标和主要任务);开工竣工期限;建设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全景照片复印件、视频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申报商业街区发展建设奖励资金,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内容除第八条规定的4项共性材料外,还包括获评市级、省级示范及国家级改造提升试点的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须盖章)。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拟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

(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

(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夜经济及商业街区建设。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

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



细则10

支持物流企业在三环外布局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鼓励物流企业在市区三环外布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在市区三环外新建成物流园区,投资总额15亿元以上且投入运营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四条对近三年内评定的国内物流50强企业,在我市三环外布局功能性区域中心且在我市域内结算,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新建成投入运营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须为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物流企业。

第六条项目建设用地为自有土地,建设手续齐全。

第七条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投入使用。

四、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资金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要件有: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不动产权证;

(五)项目建设合法手续及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六)国内物流50强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七)“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九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条材料初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材料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奖

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

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

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1

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引导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调动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物流枢纽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对新增国家认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励,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兑现。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须为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物流企业。

第六条新增3A级以上企业已纳入我市规模(限额)以上商贸物流业统计范围;未纳入的企业,自通报评定之日起,两年内纳入我市规模(限额)以上商贸物流业统计范围,均享受奖励。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要件有: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家部委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通告,中物联A级物流企业通告等相关材料;

(五)“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九条材料初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材料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奖

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

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 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2

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加快推进我市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鼓励企业建设优质物流园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新评为全国优秀物流园区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对新评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对获批国家、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试点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省级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国家级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获得省、国家试点的企业按照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典型案例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单位须为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资金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要件有: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中物联、国家部委全国优秀物流园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通告;省、国家部委批准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国家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典型案例证明材料;

(五)“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九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条材料初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材料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奖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3

支持发展网络货运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加快推动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补资金采取据实结算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本细则奖励范围为我市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其运输业务在我市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结算的,给予不超过实际运费1%的奖励。

三、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单位须为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资金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要件有: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运费票据(刻录光盘);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费票据审核报告;

(六)“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六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条材料初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材料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奖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4

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和智能快件(柜)箱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支持我市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和智能快件(柜)箱建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快递企业申请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奖励资金,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新备案的快递网点;

(二)网点必须按照市邮政管理局备案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三)网点须悬挂备案品牌企业店招,公示营业时间和备案品牌企业各项业务制度牌等;

(四)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第四条邮政企业申请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奖励资金,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新升级的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

(二)站点必须能够以“邮快合作”方式实现快递服务进村,合作快递企业不少于3家,且邮政和快递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邮快合作”站点进行重复申请;

(三)站点必须悬挂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店招,公示营业时间、各类业务制度牌等;

(四)站点必须设置快递存放专区,面积5m² 以上;配备货架或自助取包柜,快递场地安装无死角监控设备;

(五)站点必须使用包裹自提系统,根据业务量配备PDA、高拍仪等出入库设备;

(六)站点必须配备工作人员1—2名。

第五条智能快件(柜)箱企业申请智能快件(柜)箱建设奖励资金,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新设立的智能快件(柜)箱;

( 二) 在行政村设立 的智 能设备硬件设备 必须符合(GBT24295-2021)智能信包箱国家标准;

(三)申报企业须具备由国家邮政局发放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或国家邮政局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智能快件(柜)箱设立必须正常运营大于等于两年,中途不可以搬迁,同一组(柜)箱不可重复申请;

(五)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三、奖励标准

第六条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新设立的乡村快递物流服务网点(包括邮政企业投资升级的以“邮快合作”方式实现快递服务进村的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每个站点一次性补贴5000元。对快递企业在行政村设立智能快递(柜)箱的,按每组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申报程序

第七条快递企业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报,并报送下列相关文档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持续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承诺书;

(二)所有申报网点统计明细;

(三)所有申报网点备案回执;

(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邮政企业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报,并报送下列相关文档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持续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承诺书;

(二)所有申报站点统计明细;

(三)站点全景照片;

(四)与不少于3家快递企业的邮快合作协议;站点经营协议、快递经营安全承诺书等。

(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智能快件(柜)箱企业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报,并报送下列相关文档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持续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或国家邮政局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额证明文件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预决算报告;

(五)智能快件(柜)箱分布情况汇总表及现场照片。

第十条市邮政管理局在项目申报后的20 日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市邮政管理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我市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和智能快件(柜)箱建设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5

承接市区专业市场疏解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补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请承接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专业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汽车经销企业(4S店)〕疏解奖励资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策执行期内建成并营业的专业市场或汽车贸易产业园区;

(二)在三环外新建的主要承接市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疏解的大型商贸项目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在市区新建的主要承接汽车经销企业(4S店)疏解的汽车贸易产业园区项目且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

(三)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市场(包含汽车贸易产业园区),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承接市区专业市场疏解商户不低于200户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承接市区专业市场疏解商户不低于500户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承接市区汽车经销企业(4S店)疏解不低于30 家的汽车贸易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承接市区汽车经销企业(4S店)疏解不低于50家的汽车贸易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程序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商务(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报送下列相关文档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持续经营不少于五年的承诺书;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简介)及竣工验收材料;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四)开业时的视频佐证材料;

(五)与商户或汽车经销企业(4S店)签订的入驻合同;

(六)商户在市区原专业市场经营的证明材料;汽车经销企业 (4S店)在市区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八)“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九)全景照片复印件。

第六条各区商务(市场)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后一月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第七条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拟奖励项目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九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 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6

支持发展进出口商品展销中心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支持商贸新业态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一次性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新开设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经营1年以上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中心,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含省级奖励)。

三、申报条件

第四条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并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与跨境电商、外贸、商贸流通等市场主体对接,持续贸易经营。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资金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 (以纳税 地为准)商务部门提出申报,并报送下列文档资料,所有材料均 须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一式5本)。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统一报市商务局。

(一)填写申报表;

(二)企业承诺书(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作出公开承诺,需企业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展销中心总体情况介绍: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软硬件建设情况等);运营情况(包括运营面积、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等);

(五)展销中心平面图、经营场地照片(复印件);

(六)营业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八)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材料初审。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盖部门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条项目复审。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7

支持商贸企业建设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资金奖补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 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鼓励商贸企业建设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奖励资金采取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二)具有完善的生产加工条件,符合相关环保、卫生、消防等标准要求,能够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标准化加工设备,具备所有产成品的配送功能或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物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产品研发、品质控制、物流配送等配套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四)生产加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辅以适度比例的仓储、配送、包装、洗消等面积;生产品种需包含主食类(米饭、面食等)、流质类(米粥、豆浆等)、菜肴类等两类以上并且不少 于5个品种;单个品种日均产能不少于5万份,配送网点不少于50个;

(五)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审定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资金补贴。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五条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商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等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企业信用及享受财政资金情况等);

(三)“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营业执照及其他必要的证照复印件(须盖章);

(五)项目投资佐证材料及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含但不局限于合同、协议、收据、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六)项目平面效果图及全景照片等。

第六条项目复审。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八条市商务局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新建或改造提升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8

电子商务与新媒体直播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直播等新业态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子商务与新媒体直播奖励资金主要支持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争创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北方直播电商之都”,打造全国新媒体直播示范城市,支持电子商务与新媒体产业发展。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地的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主体)在石 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二)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

(三)按规定向商务部门及相关协会提供资料、统计报表。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电商和直播电商奖励标准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

1.支持依托区域优势产业建设互联网平台,经认定年度交易额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奖励。

2.鼓励各类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电商直播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经认定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含增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政策执行期内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1.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直播基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 ,直播间数量超过5 间 ( 含) ,签约入驻企业超过5 家(含),签约或入驻主播人数超过10人(含),签约本地品牌超过5个(含),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5亿元以上(纳税在石家庄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含),签约入驻企业超过20家(含),签约或入驻主播人数超过20人(含),签约本地品牌超过10个(含),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纳税在石家庄市),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直播间数量超过20间(含),签约入驻企业超过30家(含),签约或入驻主播人数超过30人(含),签约本地品牌超过20个(含),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纳税在石家庄市),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直播机构开展品牌直播,对在石家庄市注册的直播电商企业,品牌直播间2间(含)以上,签约本地知名品牌数量3个(含)以上,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石家庄市)的直播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品牌直播间5间(含)以上,签约本地知名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纳税在石家庄市)的直播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电商直播开展网络销售,对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电子商务与新媒体直播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商务局确定后正式发布通知。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报送下列相关文档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 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的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2. 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等);

3.电子商务及新媒体直播项目申报表;

4.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公示或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所有申报项目按企业类型提供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额、网络批发额、营业收入等和纳税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市级以上直播基地奖励和直播机构开展品牌直播奖励的,提供入 驻企业、直播间数量、签约主播、签约品牌等佐证材料(加盖公章);申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奖励的,按照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评定标准提供佐证材料。申报项目中有面积要求的,提供能证明经营面积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项目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复审与确定。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复审,复审合格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

第九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 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19

会展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展奖励项目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助力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促进消费市场繁荣,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主要用途:

(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助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会展项目、国际认证、绿色会展等项目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大型会议和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的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四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 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助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展览项目规模发展。对我市举办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单次室内展览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给予5~10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2万平方米(含)至3万平方米的,给予20~30万元奖励;3万平方米(含)至6万平方米的,给予60万元奖励;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首次办展企业主(承)办的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上浮10%的奖励。对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现代商贸物流五大产业的专业展览项目给予上浮10%的奖励。

第六条培育龙头企业。对我市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在本市举办展会3次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在本市举办展会5次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被新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品牌展会目录的专业展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国际化发展。对我市本土展览项目首次通过国际展览协会UFI质量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的国际或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地开展会展业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加入UFI、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的国际或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地开展会展业务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城市、国内外商协会等交流与合作,对来石举办在国内外有突出影响的大型会展活动“一事一议”。

第八条支持引进国内外品牌专业会议。对在我市举办会期1天(含)以上、境外参会人数5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或参会人数200 人 (含) 以上的 国内专业会议的举办单位进行奖励。

1.国际品牌会议:对参会代表来自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境外参会人数不低于总人数20%的国际性会议、论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进行奖励。其中,境外参会人数达50人(含)至100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达100人(含)至200人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达200人(含)至300人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达3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国内专业会议:对由国家级、全国性的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央企、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和对有利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参会人数达200人(含)以上,外来人员不低于总人数50%的品牌会议、行业会议等,给予20万元奖励;参会人数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会议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创新会展业态。鼓励会展业数字化发展,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创办线上数字展会平台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绿色布展,对于实现绿色环保搭建的展览,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搭建投资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鼓励举办县域特色展会,对在县(市、区)举办的符合县域发展方向的特色展会,室内外展览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申报程序、拨付和材料

第十条申报程序与拨付

(一)市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补助资金,由活动主管部门将活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等补助资金,由举办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展项目奖励和补贴,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按时向单位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申 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四)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补贴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五)书法展、摄影(图片)展、成果(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年货市场、购物节、房展、车展(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等展览以及政府工作性会议、一般性学术会议、一般性商业会议、联欢联谊会等会议不属于会展资金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活动方 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外的情况报告、5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展位搭建图、展商名录(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等)、总结报告、会刊、相关统计资料等〕。

(二)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等)。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项目场地租用合同、费用明细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会议论坛项目需提供有关批准办会文件、酒店住宿合同复印件及清单,国际项目需提供境外参展商参展合同、发票以及参会人员名单、护照复印件等材料。

(六)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会费缴纳凭证等。

(七)首次办展项目需提供首次办展证明材料。

(八)展览面积。展览总面积包括室内展区和室外展区,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和仓储区,以及与展览会主题不符的展位;室内展区会议、论坛、活动区域及室外展览区域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县域特色展的室外展区面积视同室内展区面积。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五、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纳入会展资金奖励和补助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视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专帐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20

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鼓励企业购置现代化物流设备,提高物流分拨和发送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新购置应用自动分拣、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设备设施的物流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含) 以上,且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对建有智慧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园区,年货物吞吐量在300万吨至500万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0万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须为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物流企业。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资金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要件有:

(一)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项目建设合法手续;

(五)购置物流设备企业需提供购置设备发票;申报智慧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的物流园区,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货物吞吐量审核报告;

(六)“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材料初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材料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奖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21

支持发展绿色冷链物流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鼓励企业建设高端冷链物流项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新建成仓储部分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食品类、医药类冷链物流项目,阴凉库、常温库、冷藏库给予5%的建安费用补助,冷冻库给予20%的建安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单位须为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第五条项目建设用地为自有土地,建设手续齐全。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资金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要件有:

(一)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不动产权证;

(五)项目建设合法手续及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仓储部分建安费用审核报告;

(七)“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奖励或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条材料初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材料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奖励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细则22

支持创建绿色仓库、制修订物流标准及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2023〕—12),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创建

绿色仓库,制修订物流标准,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1.2m×1m)、周转箱(筐、600mm*400mm), 引导仓储设施绿色发展,提高物流标准化水平,促进物流单元化和标准化物流载具循环共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需资金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所申报事项未曾享受财政资金奖励(补贴),或已享受财政资金奖励(补贴),但奖励(补贴)额度低于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五条申报绿色仓库奖励,须经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依据《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 (SB/T11164一2016)行业标准,认定为绿色仓库并获得标识证书的企业。在项目设计、建设阶段认定为绿色仓库的,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本奖励。同一项目审批手续建成的若干座仓库,分期认定为绿色仓库的,只能享受一次本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申报制修订物流标准奖励,须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物 流方面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获批准正式发布。

第七条申报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补贴,须租赁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用于本企业使用,年租赁费达到20万元(含)以上。采用分期付款、以租代购形式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的,不得申报。

三、支持奖励标准

第八条绿色仓库奖励标准:

一级绿色仓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级绿色仓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级绿色仓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制修订物流标准奖励标准:

(一)主持(第一完成者,下同)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

(二)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奖励20万元。

(三)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奖励50万元,主持修订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参与(第二、第三完成者,下同)制定行业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修订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

(四)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奖励80万元,主持修订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奖励30万元,参与修订国家标准奖励20万元。

(五)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奖励6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奖励40万元,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奖励30万元。

第十条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补贴标准:

(一)年租赁费在2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该年度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年租赁费在3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该年度一次性补贴15万元;

(三)年租赁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年度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十一条所申报项目已享受财政资金奖励(补贴),但奖励(补贴)额度低于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标准,按照本细则相应标准与之前享受的奖励(补贴)差额,予以奖励(补贴)。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胶装成册,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包括以下3项共性材料:

(一)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等)。

除上述3项共性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分别提交相应的申报表及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绿色仓库奖励资金,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内容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3项共性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商贸物流企业创建绿色仓库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绿色仓库认定公告文件复印件,标识(证书和牌匾)照片。

第十五条申报制修订物流标准奖励资金,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内容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3项共性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商贸物流企业制修订物流标准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标准获得批准发布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标准文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报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补贴资金,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内容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3项共性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商贸物流企业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租赁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合同或发票中应载明租赁使用托盘(周转箱、筐)的规格、数量、租赁单价等信息;

(三)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租赁费用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其中有关制修订物流标准事项,需征求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其中有关制修订物流标准事项,需征求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复审合格并经市商务局研究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奖励(补贴)意见,报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我市商贸企业、物流企业创建绿色仓库、制修订物流标准以及补贴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

租赁费用。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 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www.sjz.gov.cn/col/1673602137386/2023/06/20/1687225276178.html


{{num}} 全部展开
0

好文章,支持一下!

0

好文章,收藏起来!

本文转载来自: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代表赢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赢商网,电话:020-37128209;邮箱:news@winshang.com
参与评论
未登录
你可能感兴趣
添加到收藏夹
×
×扫描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