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就关于万科小股东袁女士、张先生起诉纠纷案举行了庭前会议。于庭中,原被告双方并未表达调解意愿。
据了解,此次原告方委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代表出庭,被告方亦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
袁、张诉万科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庭前会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4、225条举行,功能为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在庭前会议上,原告方表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无变更。被告方提出了三点口头答辩,即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而庭前会议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六份证据,被告方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与证明力有异议,特別对深交所的《监管函》的证明力,被告认为,深交所出具监管函,只是对市场与舆论的反映,不代表监管层认为相关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何况万科公司也作了回应;原告方认为,监管层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庭前与当庭,被告方沒有提供证据,但被告方声称,其将在下列方面庭后举证:回应深交所监管函的材料,万科章程与议事规则,相关案例等。
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告方郭捍东律师则认为,独董张利平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合法性,独董张利平的任职资格及认定程序、董事会召集、表决程序与回避申请的认定。被告方律师认为,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独董任职是企业行为,均无须法院认定,故只认可独董回避后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是唯一的争议焦点。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三个申请即全体与会董事出庭作证、提供董事会记录、选任专家陪审员,被告方认为,与会董事无须出庭,否则影响不好,涉及商业秘密而不能提供董事会记录,不反对选任专家陪审员。
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对此,原告方郭捍东律师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法律赋予中小投资者诉讼权利的限制。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该案已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有可能会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关条款制订产生影响。
10月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就关于万科小股东袁女士、张先生起诉纠纷案举行了庭前会议。于庭中,原被告双方并未表达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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