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之争是2016年中国金融市场的热点事件。持续一年多的万宝之争,至今似乎已经平息,但是万宝之争引发的理论研究、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没有结束。
一、万宝之争发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金融市场向民营资本开放只有几年时间。此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几乎都是各级政府国资委。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正是在金融机构几乎都是由各级政府国资委控股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国有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在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制约才能有序运营和健康发展。中国金融市场向民营资本开放以后,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来得及完成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规范和制约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的金融市场。
我们注意到,当宝能举牌万科后,效仿宝能行为的都是民营资本控股的金融机构,而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发生此类行为,因为国有金融机构受《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制约。
在没有相应法律规范制约的历史背景下,发生了万宝之争。由于“无法”规范制约民营金融机构的某些市场行为,所以某些民营金融机构就“无天”了,以“法不禁止即可为”为由,肆意妄为。
在中国金融市场向民营资本开放之前,国有金融机构严格遵循分业经营,所以分业监管是有效的。当中国金融市场向民营资本开放后,民营金融机构迅速打破了分业经营。宝能举牌万科的过程中使用了保险、证券和银行等金融业务。无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无缝衔接”,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混业经营总是“有缝可钻”,“有机可乘”。
二、完善和制定中国金融市场相应法律
中国金融市场向民营资本开放是不可逆的,是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趋势的。市场的逐步开放必须伴随着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规范和制约市场行为,否则,市场的开放将会引起市场的混乱。万宝之争就是例证。
完善和制定中国金融市场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是提出制定法律遵循的原则。实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心脏”。金融业是为实业服务的,是“血液”。“金融业为实业服务”就是完善和制定中国金融市场相应法律法规应该遵循的原则。
以“金融业为实业服务”为原则,我们研究制定法律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我们需要明确定义什么是“资本”?高杠杆资金是否属于“资本”?这个问题不仅涉及“资本”属性而且涉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2015年由高杠杆资金引发的“股灾”触目惊心。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是完善和制定中国金融市场相应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
曾经有研究报告称“宝能举牌万科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判断“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前提是依法公布资金来源。我曾经详细分析宝能举牌万科的资金来源,我发现宝能没有依法公布全部资金来源。2017年2月24日保监会公布(保监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前海人寿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以虚假的和不完整的数据资料作为研究基础,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任何研究结论都是无效的。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的人应该是资本的所有者或者资本所有者委托代其行使投票权的人。迄今为止,宝能尚未证明其举牌万科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或者说,尚未证明宝能是这部分股份的资本所有者或者是这部分股份资本所有者委托代其行使投票权的人。那么,在万科股东大会上,宝能有投票资格吗?
三、坚持“金融业为实业服务”的原则
宝能以高杠杆资金举牌万科和格力电器,甚至还提出罢免万科董事会全体成员。万科和格力电器都是行业龙头企业,宝能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万科的正常经营,而且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国际评级机构发表声明:根据事态发展调整万科的信用评级。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类似宝能行为,那么,今后还会发生类似事件,这将阻碍我国实业发展。如果法律允许此类行为,那么,中国经济发展将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四、万宝之争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万宝之争不仅是两家企业之间的股权之争,而且是影响我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标志性事件。万宝之争提醒我们,在中国金融市场向民营资本开放后,我国亟待完善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和规范已经发生变化的金融市场行为。
万宝之争的结局和相应法律制定将标志着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是遵循“以实业为基石,金融业为实业服务”的发展方向,还是朝着“金融侵蚀实业”的方向发展。沿着前者的发展方向中国经济发展将欣欣向荣,后者的发展方向将导致任何经济体走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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