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董事会拟设立1名职工代表董事

观点地产网   2021-05-26 09:19
核心提示:5月25日,万科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订包括董事会拟设立1名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任期相关内容等。

  5月25日,万科发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此次修订涉多项内容,包括将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公司宗旨、董事会拟设立1名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任期相关内容等。

  其中,在公司的经营宗旨方面,提到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等利益相关方的价值最大化,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须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另外新增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须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职工。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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