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首发首店项目申报细则、潮店网红店遴选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商务局   2023-09-28 11:51

核心提示: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给予品牌企业奖励。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做好支持首发首秀、招引首店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申报细则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认定的“老字号”在市区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

(二)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国内知名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国际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凯度发布的《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10个(含)以上世界一线城市(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上海、北京、迪拜、巴黎、东京、悉尼、洛杉矶、多伦多、孟买、阿姆斯特丹、米兰、法兰克福、墨西哥城、圣保罗、芝加哥、吉隆坡、马德里、莫斯科、雅加达、布鲁塞尔、华沙、首尔、约翰内斯堡、苏黎世、墨尔本、伊斯坦布尔、曼谷、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广州、都柏林、台北、布宜诺斯艾利斯、旧金山、卢森堡市、蒙特利尔、慕尼黑、德里、圣地亚哥、波士顿、马尼拉、深圳、利雅得、里斯本、布拉格、班加罗尔[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2020年排名])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2.国内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中国米其林餐厅榜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乌鲁木齐、兰州、西宁、西安、银川、郑州、济南、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广州、福州、台北、海口、香港、澳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二)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活动属于上述品牌或经认定的“老字号”的首发首秀活动,且举办地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

2.首发首秀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

3.申报主体属于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4.申报主体所申报的活动举办时间是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

(三)品牌首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开设的门店(含直营店、加盟店、专柜)属于上述品牌在中国(内地)首次开业、浙江首次开业、温州首次开业。

2.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需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温州市区开设的实体店铺(含直营店、加盟店、专柜),面积不少于30㎡,年营业额达到限(规)上企业标准。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三、申报材料

(一)支持首发首秀

1.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品牌所属类别:

(1)国际知名品牌提供在10个以上一线城市开业的门店资料列表,国内知名品牌提供在5个以上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业的门店资料列表;列表需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方式、门店照片。

(2)入选《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等前述榜单的完整内容。

(3)经认定的“老字号”,需提供政府部门的评定文件。

2.在温举办上述品牌的全国首发首秀活动,提供如下资料:

(1)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及品牌授权协议。

(2)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发首秀承诺书(附首发首秀相关产品的介绍)。

(3)活动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

(4)活动媒体宣传资料(应体现活动属于品牌全国首发首秀)

(5)与活动投入相关的场租、搭建等费用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发票、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等材料。

(二)支持招引首店

1.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品牌所属类别:

(1)国际知名品牌提供在10个以上一线城市开业的门店资料列表,国内知名品牌提供在5个以上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业的门店资料列表;列表需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方式、门店照片。

(2)入选《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等前述榜单的完整内容。

2.开设上述品牌的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门店的物业租赁协议(签订三年以上)或自有房产证明(注明经营面积);

(3)门店开业的资料(需证明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开业);

(4)门店经营的照片;

(5)门店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等实现统一结算的门店需提供相关销售流水);

(6)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店承诺书;

(7)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及品牌授权协议。

3.申报引荐奖励的主体需提供与品牌持有者的签约(招引)协议。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法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对因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等行为而被列入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自列入惩戒名单开始连续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

(二)根据政策支持内容,首店项目原则上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奖补资金分三次(开业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按40%、30%、30%予以兑付。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商务〔2022〕13号)同时废止。

(五)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细则

为推动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根据《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文件精神,做好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项目遴选工作,特制定细则如下:

一、支持内容

依据《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第三项第8点。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后,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新开设的门店,年营业收入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或限上商贸企业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新开设的门店。

三、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申请表(附件1);

(二)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体系的佐证材料(附件2);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评定程序

(一)组织。潮店网红店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遴选工作。

(二)申报。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向所在地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三)评审。

1.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评定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初评,出具评审意见。对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体系,对评价总分值达60分以上的,按优先级排序报温州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成立品牌评价专委会,按照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体系(附件2),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择优取前十名提请温州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拟评定名单,由温州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评定。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温州市商务局正式发文。

五、其他

(一)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对因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等行为而被列入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自列入惩戒名单开始连续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原《关于印发<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商务〔2022〕13号)同时废止。

(三)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ftec.wenzhou.gov.cn/art/2023/10/7/art_1229134844_2027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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