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政策,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本金部分将无需再对开票,从而替代原“37号文”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全国规模上万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解套。
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士透露,最高院将于明年初颁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明确否决部分法院以“售后回租实为抵押贷款”为由否定此类租赁业务合同认定的提议。
国税总局官网13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当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新政策还划定了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认定标准,即,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的一名官员在13日当天举行的2013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表示,此次调整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财税部门事前已向外资租赁协会、银行系金融租赁、基层财税机关都征求过意见,“出台的新政策将全面替代37号文”。
所谓“37号文”,是指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当中规定当期收到的租金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这导致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攀升,使国内融资租赁行业遭受到近几年来最大的冲击。
记者获悉,8月份以来,由于受到前述37号文的打击,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摆。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000亿元,较6月底环比增长为零,是2007年来首次出现规模增长停滞。
为此,8月份以来,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协会不断向税务总局和商务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陈情,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政策作了修改。
“新的营改增政策就是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本金部分无需再如37号文要求的对开票。合格的出租人指的是实收资本金大于1.7亿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解释说。
此外,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获悉,颇受关注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已经修改完毕,正在报批中,将于明年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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