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万科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观点地产   2017-03-24 17:31
核心提示:3月24日,小股东诉万科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3月24日,小股东诉万科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法院回应称,关于张利平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张利平申请回避表决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只需公司管理人员决定,无需司法审查;关于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后是否需要通过正式程序来审查并认定其可以回避表决的问题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

  此外,关于表决程序中涉案董事会会议的计票方式是否合法问题,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可以不将关联董事计入法定表决人数中,而且,有关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已经终止,原告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

  对此判决及理由,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认同,正考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此前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地铁注资万科等十二项董事会决议,其后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张先生(持11100股)认为万科董事会引入深圳地铁方案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决策程序有问题,要求撤回方案。

  投资者的原告代理律师在2016年12月12日的庭审中提出,提请诉讼的具体理由是独立董事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6·17董事会”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却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

  并指,其后万科在知悉情况之后一直没有采取任何相应措施,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并在10月9日的庭前会议中提出口头答辩:一是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三是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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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万科深圳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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