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餐饮行业暖企政策 鼓励餐企线上拓展

赢商网福建站   2020-02-28 16:51
核心提示:日前,为支持餐饮企业渡过难关,厦门市研究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疫情期间,餐饮业首当其冲。日前,为支持餐饮企业渡过难关,厦门市研究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在《方案》中,支持餐饮企业的措施细致到加快资金拨付、延期缓缴税费、落实税费优惠、减轻费用负担、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线上拓展、给予招工补贴、加大稳岗扶持、开展技能培训等九个方面。

  针对餐饮企业最关心的房租、水、电、气费问题,厦门市通过减免房租、分担水电气费、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在房租方面,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餐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大力鼓励餐饮企业转危为机向线上拓展,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不见面”“无接触”配送等新经营方式。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2020年上半年实现网络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含酒店、宾馆的餐饮部分),按网络营业额的2%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以下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餐饮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资金拨付

  对符合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和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生活服务业方向)的通知》(厦商务〔2019〕151号)奖补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资金拨付。

  二、延期缴纳税费

  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落实税费优惠

  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扶持。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减免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餐饮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餐饮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餐饮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轻费用负担

  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餐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分担水电气费。除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执行外,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对餐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五、加大金融支持

  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对餐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餐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并给予适当贴息,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

  六、鼓励线上拓展

  支持餐饮企业向线上拓展,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促进餐饮、快递等企业之间共享资源,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不见面”“无接触”配送等新经营模式。

  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2020年上半年实现网络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含酒店、宾馆的餐饮部分),按网络营业额的2%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七、给予招工补贴

  餐饮企业自主招收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或本市新成长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八、加大稳岗扶持

  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

  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餐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九、开展技能培训

  支持复工的重点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一企一策”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对餐饮企业因生产急需新录用的人员,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以在本企业正式就业并缴纳一个月养老保险作为认定条件。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可不集中培训,采用职工自学或由企业结合生产岗位灵活实施,进一步优化培训考核办法。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专账支出。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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