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商网浙江分站整理)近期因影片《道士下山》中有着出色表演的王宝强,因“被代言”小龙虾一事又一次成为了焦点。
日前,王宝强“被代言”小龙虾一案有了新进展,20日下午,杨浦区法院对品味食尚酒楼与尚尚来餐饮有限公司侵犯演员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饭店赔偿王宝强损失合计9万元,并需在餐馆内部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王宝强未代言过“盱眙於氏龙虾”
据了解,从2014年2月起,品味酒楼和尚尚来公司在餐馆内“擅自张贴”王宝强照片,并配有“盱眙形象代言人王宝强”的文字。另外据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王宝强虽然是“盱眙形象代言人”,但是从未代言过“盱眙於氏龙虾”。
这两家饭店以经营小龙虾为主要内容,未经同意,擅自利用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图片进行商业性宣传,已构成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求两家饭店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两饭店均认为没有侵权
对此,两家饭店提出异议,均认为王宝强的肖像是被授权使用的。在2014年2月,两家饭店正式成为盱眙於氏龙虾餐饮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的加盟商。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饭店支付相应的加盟费,而盱眙龙虾公司提供加盟铜牌、经营授权书、包含王宝强在内的明星吃龙虾照片一套等。并且盱眙龙虾公司曾口头承诺可以使用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照片。所以,两家饭店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王宝强名誉权,既没有在照片上有口头或者书面侮辱、诽谤王宝强的言语,也没有擅自公布、宣扬王宝强隐私的行为。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两家饭店确实侵犯了王宝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却并没有损害其名誉权。虽然两家饭店与盱眙龙虾公司订立加盟协议一份,但在该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王宝强授权而许可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照片。另外,盱眙龙虾公司提供的包含王宝强姓名、肖像的照片,是口头许可使用的。
因此,两家饭店仅凭盱眙龙虾公司口头告知王宝强曾是盱眙龙虾节的代言人或是盱眙地区的代言人,就认定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授权,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已经构成了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至于名誉权,无论是照片上王宝强的形象还是照片上的文字内容,均没有侮辱、诽谤王宝强的情形,两家饭店未侵犯王宝强的名誉权。
最终,杨浦法院酌情判决两家饭店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在餐馆收费处上方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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