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与阿里合资设立新零售发展公司 共同开拓江苏市场

赢商网江苏站 聂子艺   2017-12-13 22:23
核心提示:12月13日晚间中央商场发布公告,宣布与阿里子公司银泰投资合资设立新零售发展公司。

  12月13日晚间中央商场发布公告,宣布与阿里子公司银泰投资合资设立新零售发展公司。双方将以新零售发展公司为平台,共同发展江苏区域新零售市场。

  公告显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为系统提升公司在商业百货领域的持久竞争力,促进公司传统百货加快向新零售百货转型,并以之为基础,分享阿里系在江苏区域布局新零售所带来的市场份额,公司拟与阿里子公司——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合资设立新零售发展公司协议》。

  新零售发展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将以中央商场自有资金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87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9%。银泰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2,13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1%。  

  同时,公司设董事会 3 人,中央商场委派 1 人,银泰投资委派 2 人,设监事2 人,双方各委派 1 人。  

  新零售发展公司业务内容:

  1、负责经营管理银泰投资于本协议签订后在江苏省内拓展的商业门店(百货及购物中心)。

  2、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在建或于本协议签订后拓展的商业门店(百货及购物中心)。目前公司在建的商业门店,自开业后第六个自然年起,按其开业后第五个自然年经专项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息税前利润为基础,超过部分为新零售发展公司的托管管理费收入。托管期间受托门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息税前利润低于开业后第五个自然年金额由新零售发展公司补足。该等门店开业后前五个自然年的经营利润以实际发生为准,新零售发展公司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也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3、负责受托经营管理公司旗下现有的除位于南京市中山南路 79 号中心店外的所有已开业百货及购物中心门店。新零售发展公司受托经营的公司旗下现有存量商业门店的考核利润以对应受托门店 2016 年经专项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息税前利润(所有开业未满五个自然年的新店及次新店另行约定)为基础,超过部分为新零售发展公司的托管管理费收入。托管期间受托门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息税前利润低于 2016 年金额由新零售发展公司补足,双方对差额部分按其在新零售发展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双方以新零售发展公司为平台,共同发展江苏区域新零售市场,即双方或双方的关联方未来获得的江苏市场商业项目的运营机会,优先提供给新零售发展公司选择:

  1、如新零售发展公司股东一致同意选择运营的,则由新零售发展公司与交易对方直接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2、如新零售发展公司股东不一致同意运营的项目,再由项目提供方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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