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4家餐饮公司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用《小芳》、《笑脸》、《走四方》等耳熟能详的几首经典老歌为消费者餐后助兴,竟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涉嫌侵犯著作权告上了法庭。
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通龙祥庭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庭公司)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小芳》、《笑脸》、《走四方》等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先后与音著协签订了合同,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包括现有和今后所有的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以转让或授权的方式交由音著协集体管理。
2011年6月29日,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来到了龙祥庭公司旗下的某处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某餐饮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操作点播了《小芳》、《笑脸》等20首涉案歌曲,并进行了全程摄像。之后,何某取得龙祥庭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消费金额为1000元。
音著协认为,其是受《小芳》、《笑脸》、《走四方》等20首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委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龙祥庭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擅自使用上述音乐作品,构成侵权。请求判决龙祥庭公司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这期间,音著协还以南通市另外3家餐饮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共计向该院提起4起类似的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20首音乐作品均已在正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为公众广为熟知,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相关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据与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这些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本案中,龙祥庭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旗下会所利用设备向消费者播放涉案20首歌曲,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之表演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该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利和原告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均无法确定,原告音著协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龙祥庭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侵权作品的数量、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共对南通4家餐饮公司提起诉讼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予以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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