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行贿130万 因对社区经济有功被免予刑事处罚

大河报   2015-05-25 09:10
核心提示:一房产商为协调土地项目,先后给宁陵县原县委书记李某某送130万元。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其缓刑,二审审结该案,认定该房产商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因对社区经济做出贡献判决免予对其刑事处罚。

  一房产商为协调土地项目,先后给宁陵县原县委书记李某某送130万元。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其缓刑,该房产商以其任职浙江某社区居委会主任、给社区经济做出贡献等为由请求轻判。5月23日,记者从南阳中院了解到,法院已二审审结该案,认定该房产商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判决免予对其刑事处罚。

  房产商赵某某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某镇,是该镇一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根据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某房产公司在宁陵县开发京泽花园建筑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人的赵某某,曾让时任宁陵县县委书记的李某某在其公司施工中,帮助解决违规问题,先后向李某某行贿共计1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审宣判后,赵某某以其系浙江省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对社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深受群众信任和拥护等理由,请求给其继续为社区群众服务的机会。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num}} 全部展开
0

好文章,支持一下!

0

好文章,收藏起来!

本文转载来自:大河报,不代表赢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赢商网,电话:020-37128209;邮箱:news@winshang.com
参与评论
未登录
你可能感兴趣
添加到收藏夹
×
×扫描分享到微信